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石门县磨市镇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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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项目名称:石门县磨市镇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石门县磨市镇中心卫生院编制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12目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建设项目所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13环境质量状况19评价适用标准2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8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35环境影响分析35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55结论与建议57报告附图、附件附件:附件1、委托书立项批准文件附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附件4、发改局关于项目工程招标的批复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

2、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附图2、项目监测点位图附图3、项目周边环境关系示意图(卫星图)附图4、项目排水走向示意图附图5、卫生院用地红线图附图6、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1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石门县磨市镇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石门县磨市镇中心卫生院法人代表庹德胜联系人庹德胜通讯地址石门县磨市镇s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建设地点石门县磨市镇关丈坪村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卫生Q83占地面积(平方米)8326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834其中:环保投资(万元)46环保投资占总投

3、资比例5.3%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7年9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由来石门县磨市镇中心卫生院成立于1954年,原址位于磨市镇大福桥村,2007年磨市镇中心卫生院属皂市水库库区移民搬迁复建工程,为响应中共县委常委会议纪要(2007年第1号),从大福桥乡搬迁到磨市镇新集镇建设规划区内(官丈坪村),于2008年8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卫生院现总用地面积为8666.67m2,建筑面积为6631m2,包含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耳鼻喉科、精神科、传染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4、等多个科室。先后被国家卫生部授予“一级甲等医院”,连续12年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本项目2008年已于现有院区内投产,由于水库移民期间政府对公共服务业提供了便利通道,部分手续不齐全,至今未办过环评,现在,在原有医院基础上,新建一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故本次环评对医院环境现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中的有关规定,磨市镇镇中心卫生院委托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接受委托

5、后,认真研究该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了实地踏勘和调研,收集和核实有关材料及工程资料、监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评价不涉及含辐射的各医疗设备的环评,含辐射设备将另作环评。本次环评建议卫生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二、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3)《中华

6、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9)《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7、),2015年4月2日;(1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2015年6月1日);(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14)《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12(1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2003年10月15日实施;(1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

8、17)《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9)《常德市医疗废物处理实施办法(试行)》;(20)《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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