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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0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四条所称“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并获得市主管部门批复。《办法》第四条所称“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是指对获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1:0.5比例给予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等项目,给予
2、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条《办法》第五条所称“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是根据国家、上海市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意见结合新区“十二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由新区经信委会同科委、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发布。《办法》第五条所称“重点高科技企业”是指《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列举重点领域产业中拥有核心技术、且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办法》第五条所称“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3、目录》列举的产业领域,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3第四条《办法》第六条所称“高新技术企业”,须获得市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第五条《办法》第七条所称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特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生物医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等,由新区科委会同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认定。第六条《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园)”和“核心企业、重点配套企业及一般配套企业”由新区经信委、科委、财政局和相关开发区联合认定。第七条《办法》第九条所称的
4、“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获得市主管部门批复。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增资扩产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是指企业增资额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以上;软件信息服务行业的企业增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以上。第九条《办法》第十一条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取得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的认定。第十条《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新产品”,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科委、经信委的重点新产品批复。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所称的“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须经上海市主管部门备
5、案公布,并经浦东新区科委会同新区财政局认定。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3须取得国家、市、新区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第十三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费用,须经市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外汇管理局付汇证明。所称向境外输出先进技术,须提供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等合同。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须获得市主管部门批复;所称“新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须获得新区经信委的批复。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予以一定资助”,是按照上海市及新区重点技术改造专
6、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补贴。第十五条《办法》第十八条中所称“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须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认定批复。第十六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所称“经认定”,是由新区经信委会同科委、财政局等联合认定。第十七条《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所称的“经认定”,是由新区科委会同经信委、财政局等联合认定。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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