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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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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废物申请材料清单之二(自动类)重要提示: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递交材料、领取进口许可证的,须提交有效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由非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递交材料、领取进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利用单位职工,并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必须注明:被委托人是利用单位职工、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有效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对应单位公章。3、本材料清单也适用于废钢铁
2、企业(废五金定点厂只须提交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意见表),废钢铁申请企业另外须提交证明该企业属于环保部2009年第66号公告规定的五类可以进口废钢铁企业的证明文件。一、首次申请1、书面申请报告。2—10—、申请表(加工利用企业未发生变化并免予提交相关材料的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3、环境保护报告(适用于“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企业。)4、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意见表。5、利用单位自己进口的,须提供: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
3、照副本、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审核表(或正式认定书)和经辖区税局审定的最近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6、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须提供:利用单位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审核表(或正式认定书)和经辖区税局审定的最近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
4、明以下条款: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夹杂物量不能超过相应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10—7、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须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8、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
5、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未发生变化的,免于提交)。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文件(“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的企业必须提供;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再次申请的,如无变化,免于提供),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及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处于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10、环境管理制度文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的企业必须提供;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再次申请的,如无变化,免于提供),包括环境监测方案(监
6、测指标、频率、应急监测预案)。11、经营情况记录簿(“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的企业必须提供;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再次申请的,如无变化,免于提供,格式可参考23—10—号公告附七,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或者调整,但应满足如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向;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7、记录应当发布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12、年检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3、上一季度监测报告复印件(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可提供上一个半年的监测报告复印件。自行监测的企业,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复印件,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记录定期维护、标定的结果;委托监测的,须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4、自行处理处置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再次申请的,如无变化,免于提供);委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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