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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市经委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责任分解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4-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基础与示范作用,加强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为支
2、持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意识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培育和认定;鼓励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市外设立、与第三方合作等形式,联合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第四条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扶持和指导。第二章培育、认定第五条申请列入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或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规模以上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一定的-24-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
3、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较强,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智能制造成绩明显,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初步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基本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具备主导产品行业分析和自主开发新产品(含软件产品)的能力;(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具备一定实践能力的技术开发人员,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初步建立,技术创
4、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完善,创新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绩效显著;第六条申请培育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生产性服务、软件信息服务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10人(其中联合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少于5人且合作研发项目数不少于1个);企业申报前三年内新增省级工业新产品(含软件著作权)不低于2项。申请认定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其中生产性服务、软件信息服务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
5、原值不低于6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30人(其中生产性服务、软件信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5人);企业申报前三年内新增省级工业新产品(含软件著作权)不低于3项。-24-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培育或认定:(一)申请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二)申请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三)申请前两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五)被撤销其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或认定资格的。第八条申请程序:(一)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经济和信
6、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其中申请培育企业应提交:《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自评表》(附件1)、《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申请报告》(附件2)等材料;申请认定企业应提交:《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2)、《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表》(附件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等材料;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企业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环评材料;(2)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清单;(3)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人员名单及联系
7、方式;(4)近三年取得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科技(技术创新)项目等清单等复印件;-24-(5)企业主导产品(技术、市场)等行业分析报告1篇及以上。(6)产学研等合作协议(合同)等复印件。(二)区县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申请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委。(三)市经信委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办法及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名单,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予以公布。第九条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认定每年组织一
8、次。受理培育、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结果从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布。第三章评价第十条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4月15日。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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