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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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含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监理企业)信用的评价、公布、应用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交中心”)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日

2、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即时累计积分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包括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自身能力的信用评价及对其承担的建设工程-5-监理项目监理行为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奖惩记录、市场行为现场检查记录、履行职责以及社会评价等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依据为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数据。第八条首

3、次参加信用评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将其信用评价的各类信息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并向市建交中心递交相关资料以供信息核对。已参加评价的企业,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并递交相关变更证明文件。第九条市建交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将数据保存到信用评价系统。第十条市建交中心负责定期收集本市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项目的日常检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并及时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

4、息平台。第十一条市建交中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提交的各种信用信息和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的日常检查记录与行政处罚记录数据信息,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建设工程-5-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汇总积分。第十二条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汇总得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一)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二)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三)C级为信用警示企业;(四)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新进入本市监理市场和无信用信息记录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最高评为B级。第十三条市建交中心将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按分数高低排名

5、,确定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和等级,并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及等级纳入工程招投标活动资信评价分值。第十六条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和巡查频次,实行分类监管。-5-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6、免于当年动态监管。信用等级为B级、C级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随机抽查方式的动态监管,并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通过公开违法违规记录、督促整改、案后回查等措施,实行警示制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用公开违法违规记录、限时整改、案后回查、约见谈话、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第十七条申请信用评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第十八条建设监理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已取得的信

7、用等级,对其重新评定并予以通报。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属实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第二十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企业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5-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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