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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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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辨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特别程序在右效沟通、理解商谈层面转变了以往的刑事诉讼的对抗模式,向平缓解决社会矛盾方向延伸,是实现社会问题平稳着陆的突破性研究。作为近些年来学者研究的新兴领域和热门话题,本文以检察机关在两制度间的不同地位、角色、职能作为切入点,对比两者内涵特征、价值目的、证明标准、定罪景刑的区别,体现出双方互以沟通为维度向不同制度层面拓展而衍生出的程序差异。关键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D925文献识别码:A:1001-828X(2017)012-0-03一、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外延就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及其应用来看其在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都有着较大差异。那么何为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我们先拆分来看,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实供述或者对于检察机关经审查所认定的事实及罪行接受并承认,最起码不予以否认,刑法中规定的“坦白”、“自首”等相关情节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认罪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程序性认罪,程序性认罪仅是指承认实施了犯罪或者对指控的罪名不予以否认,二是实体法层面的认罪,要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实体性认罪要看其犯罪后的态度,通过
3、其语言及行为看其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思想意识,判断其经过教育后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对其监押是否仍确有必要,从而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查机关审查过程中在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检察机关对其控诉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法律即将对其实施的制裁,并以自己的切身行为证明其悔过思想,包括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退还赃款赃物、消除其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等行为。认罪认罚的标准首先在于主动、自愿,由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得知自己会因认罪认罚而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罚时,会基于避害心理为逃避处罚而违心做出认罪认罚之举,为了避免此种状况的发生,在制度设计
4、自愿、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是悔罪程度,悔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情感的流露,最能体现其因所犯罪行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弥补心态。为了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因而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其悔罪程度时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更高程度的要求。所谓从宽,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对其的惩罚时,在实体法层面检查机关经审查后作出酌定不起诉等相关决定,法院在审判时在量刑方面予以放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5、转变为行政处罚也是从宽的重要体现。在程序法层面,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更轻的强制措施,例如将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此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主动认罪,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得以尽快侦破,从速办理并审结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同吋也体现了从宽的侧面内涵。通过以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描述,与之对比,再来看刑事和解的含义及特征。在我国,刑事和解指的是刑事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提交公诉前,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加害人与被害人就刑事案件的损失及赔偿问题自主协商,通常情况下,加害人真心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且给予一定经济损害赔偿,被害人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双
6、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经检察机关审查确认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暂缓起诉或者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景刑建议。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居中调解的次要地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区别,刑事和解制度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协商和解是使得这一程序顺利进行的核心要素,而检察机关在这一程序中所扮演的引导、答疑、辅助作用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其所不具有的。二、价值和实现0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渊源还要追溯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此,最高人民法院
7、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13项要求:“完善刑事?V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作为速裁程序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强调在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公平与正义是法律自诞生以来最高的价值追求,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不断变革更新的原始驱动力。但在我国当前司法成本高昂、司法资源紧缺的状态之下,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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