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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杜秉清(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桦南154400)阐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途径。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丫《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丫法律依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人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人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个时期以來,检察机关在贯彻宽
2、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屮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來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长期以來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
3、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屮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闲惑。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
4、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1.3不起诉程序要求严格,使进入诉讼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无法适度宽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绝对不起诉案件外,相对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均应通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但实践中,不起诉案件是被严格加以控制的。有的地方就有不明文规定,凡不起诉案件必须上报上级检察机关核准,更不要说一定数额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还必须层报省级检察机关核准。检察机关以控制不起诉率的方式来防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并严格控制各类案件不起诉的
5、比率。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充分运用裁量不起诉权确实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个既有法律依据又切实可行的举措。但实践中,为控制不起诉率,致使许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案件,适用不起诉更适宜、更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只能移送法院起诉交付审判。1.4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的法律效力冲突。虽然非监禁刑不需要对犯罪人员进行关押,但同样是对刑事判决的执行,是司法活动,有明确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只是在实践中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和监督没奋找到奋效果的方式。所以社区矫正的施行对解决这一执法缺憾是行之冇效的。但是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至今仍是空白,也就必然导致社区矫正的
6、法律效力遭到质疑,没奋法律效力就不能称之为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也就无法坚强奋力的开展,甚至会流于形式。1.5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B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2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途径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途径、新机制、新措施,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吋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中心任务。为推进宽严
7、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的贯彻,对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下几点对策:2.1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司法理念,转变执法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必须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的关系,而不能因为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或忽视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到统筹兼顾,避免出现“宽严皆误”的结果。同吋要把握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宽严相济政策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开展的,不能脱离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目,“宽不是法外幵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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