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国以来我国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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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建国以来我国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李余华王凯丽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律地位是确定权利义务和职责的前提,女性的法律地位与国家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建国前,我国女性几乎没有权利和自由;建国以后,女性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开始由宪法性权利到法律权利,直至发展到现在的特别法律保护。我国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是一个历史过程,女性法律地位的不断提升印证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关键词:法律地位;无权利;宪法性权利;法律权利;李余华(1963~),女,江西萍乡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生导师。研究方向:哲学和法学教学与研究。王凯丽(1993~),女,山

2、西长治人,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宂生。研宂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2017-08-20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困境女性权益保护一一基于生命政治视域”(项目编号:079)的阶段性成果OntheChangesoftheLegalStatusofWomenfrom1949inChinaLiYuhuaWangKailiHumanitiesInstitute,EastChinaJiaotongUniversity;TheMarxistSchool,EastChinaJiaotongUniversity;Abstract:Womenaccountfo

3、rhalfofthetotalnumberofhumans,playsavitalroleinthedevelopmentprocessofhumansociety.Legalstatusisaprerequisitetodeterminetheirrightsandobligationsandresponsibilities,thelegalstatusofwomeniscloselyrelatedwiththecivilizationofthecountry.Beforeliberation,womenhavefewrightsandfreedomssincethef

4、oundingofthewomen’slegalstatushasundergonetremendousandprofoundchanges,womenstartedbytheconstitutionalrighttoalegalright,untilitevolvedintothespeciallegalprotection.ChangesofthelegalstatusofwomeninChinaisahistoricalprocessofwomenrisingconfirmsthelegalstatusofthedevelopmentandprogressofthe

5、society.Keyword:Legalstatus;withoutrights;constitutionalrights;legalrights;Received:2017-08-20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女性法律地位也就是指女性在宪法和法律中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中国女性法律地位在儿千年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三个阶段:无权利阶段,有宪法性权利阶段,有法律权利阶段。、由无权利到有宪法性权利建国前,我国女性处于无权利时代。在经济方面,女性没有土地,缺少经济来源而不得不依靠丈夫,从而失去了继承权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在文化教育方面,认为女性无需深厚的才学,推崇“女子

6、无才便是德”的思想,从而侵犯了女性的受教育权;在婚姻方面,大多是父母包办婚姻,没有自主选择权;在人身自由方而,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要求遵循“三从四德”。建国以后,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政府大力发展民主法治,女性法律地位获得了巨大发展。1949年9刀29日我W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使女性享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第一次获得了法律地位,女性能够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追求自己的权利

7、和自由。1954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中关于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特地指出女性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对女性的政治权利给予确认,这极大地提高了女性的参政意识和主人翁精祌。1953年的全国第一次普选,“90%以上的女性踊跃参加了投票,98万女性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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