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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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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长,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范,其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有的叫合作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剖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功能看大致有四种类型:以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销售农产品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使用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功能的。从发起方式看,有农民自发合作型,农村能人带动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型,涉农部门带动型,供销合作社带动型等。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组织结构上有差异
2、,但都呈现出以下几个共同特征:一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互助性。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一般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无法完成的事情。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功能,这种功能又决定着该组织“对社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由于是互助性组织,社员可以入社享受收益,也可退社不享受收益,这就决定了该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二是建立在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人合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合作者虽依章程交纳少量入社资金(也可称之为股
3、金),但他们合作的基础不是股金而是劳动,即社员与合作社的惠顾额。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除提取积累外,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惠顾额返还,其实质是按社员的劳动量返还。这种人合性特点决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原则、由社员按照民主程序管理的原则以及限制资本权利的原则。三是惠顾者所有的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基本上都是惠顾者,社员惠顾者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者。也有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非惠顾者社员或法人社员,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非惠顾者社员或法人社员对组织的管理不起主导作用。总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了谋求互助,在自愿基础上组织
4、起来,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形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价值取向上,既有企业法人的某些营利性因素(对外营利),也有社会团体法人的某些公益性因素(对内服务);在组织结构上,既有一般企业的某些特征,又有别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育起来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态。(一)一人出资而数人参与劳动的经济实体不是合作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人出资而数人参与劳动的经济实体,这类经济实体,实质上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
5、投资主体是多元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限于一个自然人。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于成员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界限。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是自行管理或聘请他人管理。在现实中,对名份上有民主治理结构而实际由一人掌握、资本在收益分配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组织,不能界定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二)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差异是财产性质和法律人格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企业有以下区别:一是财产性质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带有法人财产性质,由该组织使用管理,股金和依章程分配的
6、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的出资具有灵活性和相对独立性。二是责任形式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资不抵债,债务清偿也不涉及社员个人财产。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是成员构成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法人成员,合伙企业不能有法人成员。四是成员在组织中的作用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困某一社员的加入或退出而影响组织的存亡。合伙企业的存亡则取决于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去留,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退出或死亡,企业就必须重新建立合伙关系。五是法律人格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
7、资格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三)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差异是投票权收益权的分配依据及价值取向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一是对投票权的分配依据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人合性特征明显,社员在组织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不论每一个社员拥有多少股份,都拥有一票的权利。有的合作社虽然也引入资本权利,但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公司制企业是资合性组织,资本在公司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股东的地位以出资额为唯一标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也都折为出资额),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决定于其出资额的多少。二是收益分配依据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主
8、要按照与社员的惠顾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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