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废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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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废除的思考  简介:左文涛,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5)05-074-02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概述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构成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以欺骗、伪装、藏匿、蒙混、冒充或其他方式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武器、弹药禁止进出口的监管制度是本罪保护的客体。所谓对外贸易管制,指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对进出口货物及其他物品的各类、数量实行控制和监督的制度。具体到本罪而言就是对武器、弹药这种非

2、贸易物品实行限进、限出的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等相关法规,非法运输、邮寄、携带武器和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或者在界河、界湖、内海、领海贩卖、收购和运输武器、弹药的,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法人都能够成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最高法《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有关规定为准,没有具体说明

3、。那么如该何确定枪支、弹药的范围。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包括手枪、冲锋枪、机枪、步枪和射击运动的枪支。另外火药枪、狩猎用的有膛线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和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也包括在内;弹药指与上述枪支配套使用的枪弹以及手榴弹、炸弹、地雷等。有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所有的军用武器、弹药,以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民用武器、弹药。根据《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武器散件达到一定数量的也能构成走私武器罪。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立法沿革  从立法上来看,本罪经过多次比较大的修改,罪名从无到有,法定刑方面有一定的变动。关于死刑的规定也经历了从有到无的过程,此次《刑九》拟取消本罪的

4、死刑。下面来看本罪的立法具体概况。1979年刑法,只有对走私罪的笼统规定,没有根据走私对象作出犯罪划分,也就是说刑法并没有对本罪作出具体规定。1988年出台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货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立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并且法定刑最高可处死刑。1997刑法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八》也对刑法151条作了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法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而该条中的走私贵金属罪等罪的死刑被废除,可见立法者对取消本罪的死刑是比较慎重的。时隔四年后,《

5、刑九》拟再次对本罪的死刑作修改。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死刑罪名的现状  我国现存55种死刑罪名,死刑罪名多且含大量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刑法分则中每章死刑罪名由少到多是: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仅抢劫罪1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2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了背叛国家罪等7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7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最多的14种。  我国现行刑法典仍有55种罪名的最高刑可适用死刑,其中

6、暴力型犯罪的罪名有20种,占我国全部死刑罪名的40%,而其它60%的罪名是以经济和财产型犯罪的非暴力犯罪。《刑九》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的死刑,即便如此我国还将有46个死刑罪名,且仍有许多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有待被取消。  (二)死刑的国际趋势  相较国内而言,国际上存在着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趋势。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据统计,至2009年已有92个国家完全废止死刑,10个国家废止普通犯罪的死刑,36个国家事实上已经废止死刑,约70%国家在立法上已废止死刑或未执行死刑,仅有59个国家在立法上保留死刑并在实

7、践中适用死刑。2014年尚未废止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仅有中国、美国、日本和印度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限于严重谋杀罪,数量很少。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自身特点  从走私武器、弹药罪名的性质来看,它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理论界普遍认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型犯罪相提并论,对此类犯罪应少用、慎用死刑。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近年来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也少有适用死刑,属于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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