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规﹝2012﹞4号(违法生育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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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文件铜政规﹝2012﹞4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铜山区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各镇(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徐州高新区,吕梁风景区,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徐州市铜山区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处理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一二年二月十日-7-徐州市铜山区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处理的意见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稳定

2、低生育水平,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净化生育环境,规范生育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处理意见。第二条处理对象铜山行政区域内(含驻铜单位)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包括国有(含国家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含国家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

3、事国家公务的人员。第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处理的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4、《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7-5、《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四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解聘、辞退)。第五条违法生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开除(解聘、辞退)处理。1、婚内夫妻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

4、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2、非婚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3、重婚生育的;4、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的;5、隐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提供假证明或以离婚、再婚为手段骗取再生育证生育的;6、政策外怀孕期间已被相关部门、单位通知终止妊娠拒不接受而生育的;7、以请假为名义外出躲避管理造成违法生育的;8、经多方证据证明违法生育事实而拒不承认违法生育的;9、政策外生育后拒不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10、违法生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生育不具备以上情形,在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给予降级(降职

5、)、撤职处分。第六条处理办法-7-对2010年6月30日前违法生育,在2010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单位或铜山区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承认违法生育事实的或已实际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的,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由单位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如不足额缴纳给予开除(解聘、辞退)处分。对2010年6月30日前违法生育,已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维持原处分决定,拒不足额缴纳的,给予开除(解聘、辞退)处分。对2010年6月30日前违法生育没有接受任何处理、没有缴纳社会抚

6、养费的和2010年7月1日(含)以后的违法生育,在认定违法生育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该意见第五条进行处理。违法生育人员必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违法生育人员是党员的,移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理。第七条处理程序对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单位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劳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履行处理报批手续,或由监察、编办等部门批准,劳动人事关系由人保局备案。第八条有关要求1、强化组织领导,统

7、一思想认识。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对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政策的要求,是违法生育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执法人员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时,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出具证据材料,不得推诿。-7-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各部门、单位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结合普法教育,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知晓率,做到知法、守法,自觉维护人口和计划生

8、育政策,带头实行计划生育。3、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对干部职工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对违法生育的人员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节育措施、纪律处分落实到位的要求,坚决及时处理到位,杜绝说情,更不准干扰调查。对形成的处理意见,按报批程序尽快落实到位。对隐瞒事实真相、袒护包庇,应给予处分而不处理,只下处分文件、处分措施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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