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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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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申请条件: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列明的免办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2、;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注:《免办证明》涉及的产品不包括旧设备、旧零部件等旧产品。 申请材料: 登录“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申请,申请所需材料详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 申请时限:检验检疫
3、工作人员登录“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进行受理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核对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免办证明》。对欠缺材料的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终止审批流程。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河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 联系人:朱毅斌、勾正伦电话:0762-3363428 E-mail:zhuyb@hy.gdciq.gov.cn;gouzl@hy.gdciq.gov.cn 办理流程:
4、相关附件: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doc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 免办条件具体说明申请人需提交材料核销条件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1、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进口的产品(而非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2、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者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的用到的该产品。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对该商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1.《免办证明申请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提供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的证明材料和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
5、目书4.合同、发票、提运单复印件/条件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1.《免办证明申请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引进生产线的证明材料(进口报关单、机电证明等)4.合同、发票、提运单复印件/条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1.维修单位2.最终用户1.《免办证明申请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书面说明:申请人自我介绍,列出需维修的设备名称、型号、单损耗4.最终用户向维修单位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适用于申请人为维修单位)5.进口合同、发票、提运
6、单复印件/条件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生产线配套产品单独进口。不含非配套产品和办公用品。使用该设备/零部件的工厂1.《免办证明申请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3.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产品的证明材料(如生产线明细清单、流程图纸等)4.进口合同、发票、提运单复印件/条件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1.《免办证明申请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批文、海关《展览会备案申请表》(附展览品清单)复印件4.书面说明:展示的时间、地点,对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作出承诺,若展示后出口,应承诺核销时间。5.提运单复印件
7、若展示后出口,则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番禺局办理核销。条件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1.《免办证明申请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提供办理暂时进口的证明(如海关官员签字的《暂时进口货物审批表》复印件)4.发票、提运单复印件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番禺局办理核销。条件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1.《免办证明申请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书面说明:含进出口合同、零部件及成品、提运单,并承诺核销时间4.成品出口合同
8、、成品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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