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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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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法范畴和汉语语法研究语法范畴和汉语语法研究一、语法范畴:一个历史概念 语法范畴的“范畴”源于希腊语,本义是“谓语”,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范畴就是“谓语的类别”或“存在的类别”,他把谓语所要表达的“什么”归纳为本体(一作实体)、数量(一作量)、性质、关系、地方、状态、时间、情景、动作(一作能动)、被动(一作遭受或所动)10种范畴。这虽然说的是逻辑范畴,但也是欧洲语言学关于语法范畴研究的源头,亚氏本人也提出过词类、格、性等范畴。公元前2世纪的古希腊学者退拉斯从形式和意义结合角度来解释语法范畴,他认为某种词类是以某种语法范畴为
2、特征的,同时又指明某种意义。退拉斯的看法对欧洲传统语法学家研究语法范畴有很大影响。印欧语研究中向来重视对语法范畴的探讨和解释,但传统上只把语法范畴看成是各类词所有而由特殊语法形式——词形变化一来表达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后来人们认为词类本身也是语法范畴,有人又进而把任何语法意义的概括都看作语法范畴。〔1〕 国内对语法范畴作过深入研究的高名凯先生认为,语法范畴属于语法意义学的范围,是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而语法范畴所含有的语法意义必须有语法形式作为它的物质外壳或物质标志。高先生将语法范畴分为狭义的、准狭义的、广义三类,狭义的是
3、只指由词形变化所表示的同类语法意义的聚合,只涉及词的内部与词类意义有关的语法意义;准狭义的是指由词的外部形态(如虚词及辅助词等)所表示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广义的理解,一是将词类也看作语法范畴,一是将各种句法结构关系的意义类聚以及句法成分(句子成分)等都看作语法范畴。〔2〕 与词的形态(词法)有关的语法意义的类聚是公认的语法范畴,至于构词法、词类及各层次句法结构中有无语法范畴,则认识不一。这主要与对语法形式的认识不同有关。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更多种语言的考察,人们已不仅仅站在传统印欧语的基础上只承认词的形态是表达语法意义
4、的形式,语法形式应当比形态更丰富多样、外延更广,否则就会狭隘地得出有的语言语法简单或没有语法的结论。因而对与传统印欧语不同的语言更应着力于发掘其与传统印欧语不同的语法形式,如构词形式、词类形式、句法结构形式等。就语法范畴说,也不必拘泥于词法范畴,应当有词类范畴等其他层次的范畴。一定的语法形式所表达的语法意义的类聚都可以也应该概括为语法范畴,这种开放性的认识有助于探讨语言中各种层次、范围、类型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哈特曼(r.r.k.hartmann)和斯托克(f.c.stork)的《语言与语言学词典》就对语法范畴
5、作了这种很宽泛的解释:语法范畴指在形式、功能上或意义上有不同特点的语法项目的类别。”〔3〕 二、语法形式:语法范畴的关键 古今中外对语法范畴的阐述尽管互有出入,但有一点是较一致的,即作为语法意义概括或归类的语法范畴总是和一定的语法形式结合在一起的。“语法范畴乃是某一语言所特有的概括性语法意义,这些语法意义在语形变化和用词造句中有自己的表达法。至于语法形式则应该看作是在词和句子的具体外壳中表达这些一般范畴的手段。语法范畴是通过语法形式表达出来的,而语法范畴不能脱离语法形式而独立存在,这就构成了不可分割的语法意
6、义和表达这些意义的形式——语法标志的统一体。”〔4〕可见语法范畴的建立不能仅仅作语法意义的概括和归类,必须以语法形式为依据,把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结合起来。当前国内出版的语法学或语言学词典在解释语法范畴时多能把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结合起来表述,反映了人们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如“语法范畴:某种语法意义和表示这种意义的形式手段两者的统一体”〔5〕、“语法范畴:语法意义和表达这种意义的语法形式标志的统一体。语法意义和表达这种意义的语法手段,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语法范畴”〔6〕有人甚至认为:“语法范畴是语法形式的一个大类”〔7〕。总
7、之,语法形式是确定语法范畴的标志和依据,对语法形式的探讨应该是语法范畴研究的中心。罗宾斯(r.h.robins)说:“今天的语法理论和语法方法的重点,是强调用于建立语法成分和语法范畴的形式分析和形式标准,以便跟语言学作为经验科学之一的地位保持一致。”〔8〕既然“语法范畴的基础是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9〕,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语法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各种语法范畴的研究,因为对语法范畴的研究就是探讨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之间的对应关系,而这正是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文炼先生认为:“语法意义和语法
8、形式的统一体是语法结构,它是语法学唯一研究的对象。”〔10〕朱德熙先生也强调指出:“语言包括形式和意义两方面。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11〕因而作为对构形法、词类、句法结构等对象中存在的各种语法范畴——各种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及其结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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