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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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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服务事项表(空表)服务事项内容名称内容说明事项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服务事项的全称,服务事项要求为面向公众的最小粒度的具体服务单元,原则上不可再进行细分。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服务事项的类型,包括:服务事项类型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事权级别地市当前事项所属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分为:省、地市、县(市、区)。部门登记时,事权级别为当前部门的级别,不可编辑。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广东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在此输入办理依据所引用的相关文件的文件名。用回车分隔不同的办理依据文件(每一行代表了一个文件)。如有相关依据或条例的电子版,请后附附件资料。主管部门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项所属的部门名称办理主体类别√法定机关□社会组织□受委托单位办理主体类别有3种,分别为:法定机关、社会组织、受委托单位。办理主体名称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监管科选择该服务事项的办理部门。办理对象符合办理条件企业适合办理该服务事项的对象范围办理条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
3、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具有经营药品相适应的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需具备广东省内经登记备案与确认的药师以上的资格;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相关条件须符合《广东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的要求;3、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4、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5、取得我局发放的“同意筹建通知书”,须在有效期内。6、以下情况不予受理:连锁企业门店
4、、个人所开办药店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连锁企业门店、个人所开办药店开办后3个月内未申请GSP认证或6个月内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10年)不予受理其申请。以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的,撤销许可证,并在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以虚假材料申报经发现的,1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办理该事项需具备的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说明相关收费情况,并注明收费依据。若无须收费,需注明“不收费”法定期限填写服务事项的法定办
5、结期限承诺期限服务事项办理主体单位的承诺办结期限提交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表;2.在有效期内的《同意筹建通知书》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学人员的身份证。药学人员有变更的,仍需提供资格证、学历证的原件与复印件;5.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受理号及确认证明;6.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平面图、仓库药品储存平面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商场内的,使用权证明中需注明经营场所面积;7.若申办者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正式的用人决定文件及鉴证过的劳动合
6、同复印件(中间部分不需要复印)。合同原件核对后退回;8.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的体检表复印件;9.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证明;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0.申请单位(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粘贴委托方及被委托方的身份证复印件;11.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申明。材料要求: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单位申报的,每页均需盖章确认(申请人为个体的,可使用申请人的指模代替)。若为连锁企业门店的,需加盖连锁企业单位公章。如是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7、”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办人可以当场更正,在更正处按手印或盖公章。在此输入提交材料。用回车分隔不同的材料(每一行代表了一个材料)。如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请后附。业务表格《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样本在此输入业务表格的文件名。用回车分隔(每一行代表了一个文件)。如有相关表格的电子版,请后附。窗口办理流程1、申办人获得同意筹建批准,完成筹建后,进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网上审批平台进行现场验收的网上申报,取得预受理号后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验收申请2、窗口进行形式审查3、科室进行材料实质
8、审查4、现场技术审查5、科室负责人审核6、局领导行政审批7、告知、核发批件在窗口办理本事项时的办理流程。如有相关办理流程图,请后附。网上办理流程1、进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网上审批平台进行现场验收的网上申报,取得预受理号后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验收申请2、窗口进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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