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富平、杜成文、贺贵军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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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志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富平,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高中文化,住吴起县吴起镇刘家湾村瓦房台组117号,系西区采油厂寨子洼原油集输站职工。2012年3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被告人贺贵(桂)军,又名老贺,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初中文化,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村,无业。2012年2月22因涉

2、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成文,又名老杜,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塞县招安镇李塔行政村李塔村017号,现住榆林市靖边县滨河巷,系志丹县巨森节能减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长。2012年2月23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2)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富

3、平、杜成文、贺贵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16-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杜成文不服提出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中刑终字第00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审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富平、贺贵军、杜成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志丹县巨森节能减排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西区采油厂寨子洼集输站清理储油罐污油泥,由时任

4、生产厂长的被告人杜成文负责清罐工作,7日上午清罐工作开始,被告人蔺富平依照集输站的工作安排负责监护清罐工作,被告人贺贵军和薛逢堂(在逃)依照与巨森公司的约定带五辆油罐车到寨子洼集输站清罐,在清罐期间,清理出大量原油,蔺富平与贺贵军通过杜成文从中撮合,商议每放出一车原油付给蔺富平2.3万元。蔺将其妹妹蔺富珍银行卡号用短信发至杜成文手机上用以交易。当日下午17时左右,五辆清罐车将原油运至志丹县巨森节能减排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当晚,贺贵军、薛逢堂因运回巨森公司的是其出资从集输站通过蔺富平侵占的原油,拒绝卸油,提

5、出购买,并与杜成文、巨森公司股东张世金(另案处理)商议并电话请示公司经理薛巨宏(另案处理)同意后,该公司以29万元价格将原油销售于贺贵军、薛逢堂。款项因银行下班未交易。当晚23时许,贺贵军和薛逢堂在销售途中,被志丹县公安局查扣四辆运油罐车,依法追缴原油100.5吨。经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侵占原油价值人民币29814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蔺富平、杜成文、贺贵军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16-庭审中,被告人贺贵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未作辩解;被告人蔺富平辩称,

6、当天只有两辆清罐车在他监护之下,其他车辆不知道。只是因为疏忽没有对清罐车进行检查。原油是以巨森公司的名义卖出去的,巨森公司的人应为犯罪主体,所以认为自己应系从犯,且犯罪并非实施完毕,属于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成文辩称,他并没有具体商量价钱,只是撮合蔺富平和贺贵军的买卖。故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且系从犯,对其行为应减轻处罚或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志丹县巨森节能减排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西区采油厂寨子洼集输站清理储油罐污油泥,由时任生产厂长的被

7、告人杜成文负责清罐工作。7日上午清罐工作开始,被告人蔺富平依照集输站的工作安排负责监护清罐工作,被告人贺贵军和薛逢堂(在逃)依照与巨森公司的约定带五辆油罐车到寨子洼集输站清罐。在清罐期间,清理出大量原油,蔺富平与贺贵军通过杜成文从中撮合,商议每放出一车原油付给蔺富平2.3万元。蔺将其妹妹蔺富珍银行卡号用短信发至杜成文手机上用以交易。当日下午17时左右,五辆清罐车将原油运至志丹县巨森节能减排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当晚,贺贵军、薛逢堂因运回巨森公司的是其出资从集输站通过蔺富平侵占的原油,拒绝卸油,提出购买,并与

8、杜成文、巨森公司股东张世金(另案处理)商议并电话请示公司经理薛巨宏(另案处理)同意后,该公司以29万元价格将原油销售于贺贵军、薛逢堂。-16-款项因银行下班未交易。当晚23时许,贺贵军和薛逢堂在销售途中,被志丹县公安局查扣四辆运油罐车,依法追缴原油100.5吨。经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侵占原油价值人民币29814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证实,2011年9月7日10时许,志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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