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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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一、医疗期的确定1、医疗期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

2、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可与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2)企业兼并、整改后的职工或因工作需要有组织委派的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及调配的高级技术人员(含老厂支援新厂统一调配的职工),其在上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3)职工在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井下及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可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4)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在《劳动法》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

3、工作,其上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新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3、医疗期的计算: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4、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医疗期的延长:1、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职工因患精神病、癌症、瘫痪及法定甲类传染病等特殊疾病,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确认批准可实行长期医疗期。二、医疗期内的待遇1、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2、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1)病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

5、%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实际工作年限十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

6、入的100%。2)疾病救济费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省无此项。3)医疗待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

7、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医疗期满之后的待遇1)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①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

8、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2)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四、退休退职待遇符合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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