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社会与文化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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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唐社会与文化课论文唐代妇女地位浅析关键词:唐代妇女地位经济政治婚姻文化宗教内容提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唐代社会是一个相当开放宽松的社会。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经济上,她们在农业、手工业、手工业和运输业上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政治上,她们积极参政,在唐帝国的建立和巩固,抵抗异族入侵和反对安史叛乱、增进民族和好等方面都做出了贡献;生活上,她们争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和较多的权利;文化上,许多妇女能作诗文、能歌善舞,并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了受教育的权力,为唐代的文化增添了魅力和光彩。

2、但是唐代妇女承受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总体来看地位仍低于男性。引子妇女地位,是妇女研究领域中一个居主导地位的论题。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大群体,妇女地位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女性自身的发展,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历来学界对唐代妇女地位的研究甚多,但据笔者研究,大多未突破原有的婚姻家庭角度,而且较少借鉴引用社会学、民俗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而影响了对唐代妇女地位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笔者研究了相关书籍资料,认为唐代妇女地位不能简单地用提高或是降低来概括。应该说以“安史之乱

3、”为分界点:“安史之乱”之前地位有所提高,之后明显降低,但总体地位始终低于男性。提高原因(一)唐以前社会正统思想的力量变化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改造儒学。正式确立了三纲五常六纪的体系并将之纳入了政治体系之中,并以空前的力度来加以推广即为儒学伦理的社会化,由此形成社会风俗。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儒学为封建的等级特权(在此即为男尊女卑的统治)提供理论依据与思想指导。而在唐朝,统治者实行“三教并用”政策:以佛治心、以儒治世、以道治身。随着佛教的中国化进程加快,道家玄学的兴起,

4、妇女地位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二)民族融合而带来新气息身为多民族国家的中国民族间的融合不断,少数民族在不同程度上接受汉文化的影响,也同时影响了汉文化。铁碲带来的不仅是强悍的马背民族,也带来了他们的思想与价值观念,北方少数民族民族多为游牧民族,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生产力的低下,即游牧民族的生存状态下妇女可以参与到社会劳动的各个部分,在社会分工与协作中,妇女具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地位,使得妇女与男子在社会上无明显的高下差别,形成了在一定历史时期有稳定的风俗习惯。唐的统治

5、阶级本为关陇大族也是和胡人联系紧密,李唐的血缘乃出自勃初古拔氏,而母系为独孤氏、窦氏、长孙氏、都是当初北魏孝文帝改姓的少数民族大姓,皆不是汉族。可以说李唐本就是胡人后裔的王朝,统治集团内部“胡风”影响甚烈。在此情形之下,制度的政策,法律制度以及对社会生活的要求,就不得不包含一些胡人风尚。(三)战争的影响由东汉末年开始,至于唐贞观二年(即628年)统一南北,近450年的时间里,国家除开西晋和隋的短暂统一不到七十年,余下的300多年的时间中,处于政治分裂的状态,战火连绵,男丁的数量急剧减少,社会劳动

6、力不足,使得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参与社会生产的力度。妇女在地位上的束缚这几百年间可以说减到最小,妇女在民间为生存而可能担负起恢复延续生产的主导作用。其社会地位自然相较其他时期高得多。降低原因唐中叶,在经历了“安史之乱”的沉重打击,以及作为封建盛世的大唐帝国不复存在的历史条件下,统治阶级为维持日益衰微的封建统治秩序,加强思想文化统治,整个社会风气有前期的开放转为后期的“内敛”。随着新儒学的兴起,女性的日常生活行为也逐渐受制于礼教约束之下。表现一、经济(一)财产继承权《唐律•户婚律》中的关于女子婚

7、姻财产的继承问题的规定,一方面通过律令的形式来巩固和加强保障妇女的这种地位,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民族融合高潮之下的妇女社会地位的空前提高。《唐律疏议》中规定,在室女可以享有“依子承父法给半”①,可见在室女可以继承一份财产。另一方面,“为人女”按照儒家“长幼有序”的伦理纲常名分,确定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但在财产继承权问题上,“长幼有序”的等级规定却失去了作用。作为长姊的继产份额不但不能与长子相等,而且不能与名分上低于自己的诸弟相比。可见女子财产继承权问题上根本无法与男子平等。(二)农业经济的繁荣,唐朝

8、实行均田法,规定“男丁十八岁以上受田一顷。老男、残废人受田四十亩。寡妻、寡妾受田三十亩,如是户主,加二十亩。同时,唐朝实行租庸调法: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中男受田后,纳租调并服役,成丁后兵役。国家有事,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都免。如发生灾害,十分损四以上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全免。”②唐代实施的租庸调法比前朝的赋税制较轻,也较合理,它在实施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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