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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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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有何不同?〖案情介绍〗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朱某某(男)于1995年定亲,于199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生有一子起名朱哓哓。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双方就闹过离婚,后经人调解和好,但双方经常吵架,甚至互相厮打。在共同生活中相互感觉很累,根本没有幸福可言。1999年年底,王某带孩子离家,2002年5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定孩子由母亲抚养。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5年定亲后就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我只打过原告两次,并非经常殴打原告。希望原告尊重事实,不要把婚姻当儿戏
2、,更不要在被告出国被骗、做生意亏损之际而突然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处理,我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直接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1月订婚后,共同外出打工,于1996年10月结婚。1998年生有一子。婚前双方交往不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久即发生吵打,要求离婚。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架,还动手打原告。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为使女儿有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同意由男方抚养并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15万元,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被
3、告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内容如下:(1)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2)婚生子女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原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15万元,王某享有每隔两周的周六或周日探望其女的权利。本项定于调解书生效10日一次性付清。(3)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该财产归被告所有。〖评析〗本案是当事人请求离婚,而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例。调解离婚对当事人有什么好处哪?所谓调解离婚,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今后的生活的安排、分割财产等内容。人民法院按照离婚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
4、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由于离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所以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经调解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
5、院应当依法判决。(《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法律的规定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为,此时判决还没有生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还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时起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是终审裁决。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的区别是:调解离婚
6、与判决离婚生效的时间不同:适用调解结案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调解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是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一般便于执行。而判决离婚的,对以上问题的认定是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判断。对判决结果一方不履行时人民法院还要强制执行。当然,遇到调解结案一方不履行时同样适用执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但法律规定允许起诉的除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调解结案的方式使得离婚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在一起商讨离婚与否、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而且双方放弃了积怨,能够设身处地地为子女利益着想,王某
7、自愿放弃婚前财产为的是使女儿有更好的生长环境。这种离婚方式相对于法院强制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更容易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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