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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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摘要】:在社会中,最小的细胞是家庭。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睦是一个国家稳定的前提。自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社会各界褒贬不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触动了某些人的神经,与传统的婚姻观存在某些冲突,遭到了一定的批评。如认真阅读该司法解释,则不难发现,《婚姻法司法司法解释三》虽有瑕疵,但其却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且与时俱进。【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家庭财产制度、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生育权归属【正文】: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独立,传统的婚姻观受到冲击。传统婚姻观并没有去刻意的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的财产,而是

2、强调婚后夫妻是一个整体。这种婚姻观更多强调的是夫妻的合作与互相帮扶的精神。然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保护夫妻个人财产,强调个人,而不仅仅强调夫妻这一整体。下面我将对婚姻法部分相关条款(尤其是争议条款)进行评述。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

3、宣告婚姻无效。然而婚姻法第十条仅规定了欠缺某些实质要件才可以被宣告无效,对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的宣告婚姻无效通常法院会驳回,从而导致某些错误的婚姻无法被撤销。我曾经看过一个案例,有一个男子被骗婚,女方用他人的身份证与他登记结婚,骗得钱财后逃跑了,男方得知真相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法院驳回(因为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男方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因不符合相关行政法规也被驳回。在该案中因为法律存在空白导致该男方婚姻不幸,不能再娶。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填补这一空白,使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活动得到救济。二、亲子关系确认的相关制度《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20世纪以来,亲子法的价值取向已逐渐从“亲本位”转向“子女本位”。“承认子女在家庭中的独立人格、独立的主体地位,强调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保护、监护的义务与责任,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中的共识。这一点与传统观点相比有了

5、很大进步,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它应以“重婚姻制度、维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真实血统连结、维系婚姻家庭安定、生父权利及子女最佳利益”为目的。这些表述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却没有凸显这一制度以子女为本位的基本价值取向。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凸显这一制度以子女为本位的基本价值取向,较以前的有了很大的进步,它使得某些难以提供证据的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得到有效解决,有效地防止了父母中的某一方以无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为借口推卸抚养责任,很好的保护了子女的利益。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问题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

6、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使相关问题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减少了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离婚财产纠纷。四、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房产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7、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调查显示: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有人担心该条款会提高离婚率,对于家庭主妇而言,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们的公公婆婆鼓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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