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的两个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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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制改革的两个新动向全面减税早已是市场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美好预期,而“稳定税负”的新提法与此期望无疑有差距。减税和减支是硬币的两面,如今中央要“稳定税负”,说明政府从总量上削减财政支出的意愿并不强。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将“完善税收制度”作为单独条目列出,并以233字的篇幅进行专门阐述。这样的做法,在过去历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文件中都是没有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分税制,在税制改革方面具有重大转折点意义,但在该文件中,税制

2、改革只是与财政体制改革合并在一个条目中加以论述。由此,足见税制改革在未来几年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在233字的阐述中,共列举了10条税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如: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加快资源税改革等。粗看起来,这些提法好像只是对以前一直热议的或正在进行的一些改革的总结和归纳,并没有多大新意。但如果拉长观察周期,将此次《决定》中有关税制改革的表述与我国一直以来的税制改革实践进行对比,则会发现,我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出现了两个新动向。  第一个新动向:  “结构性减税”的内涵变化  《决定》中把“稳定税负”作为未来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

3、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改革要点,这无疑是一个市场意料之外的新提法、新思路。何为“稳定税负”?我们该如何理解?这需要再说说近些年来我们一直倡导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从2004年开始,“减税”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努力方向,特别是在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结构性减税”一词。“结构性减税”被视为在应对世界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战略。  什么是“结构性减税”?大家一致认可的内涵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有“减”有“增”,在税制结构上要进行适当调整。大方向是: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

4、;创新集约型的经济行为要减税,而粗放资源消耗型的经济行为要增税。二是有“减”有“增”,落脚点在“减”,这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精髓,意在从总量上削减实际税负水平。换句话说,“结构性减税”有别于税负水平维持不变的有增有减的税制结构性调整,其追求的目标应该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适当下降。总之,虽然“结构性减税”不同于“全面减税”,但其核心思想应该还是减税,只是减税规模大小不同而已。  那么,怎么看“稳定税负”呢?从字面上看,“稳定税负”就是政府不给企业和老百姓加税,但也不会减税,从宏观上看,就是维持现有的宏观税负不变,既不提高也不降低。道理很浅显,但这显然与

5、我们一直说的“结构性减税”大方向有出入。再看《决定》全文,发现此次对“结构性减税”只字未提,其背后的蕴义就是中国的税制改革方向确实发生了转变。  学界和市场一直认为,全面减税既符合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调整我国经济结构的政策目的,也符合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需求刺激理论,即经济繁荣时多征税,经济衰退时少征税。故而,全面减税理应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中国经济企稳回升的有效手段。在中国经济复苏乏力的大背景下,全面减税早已是市场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美好预期,而“稳定税负”的新提法与此期望无疑有差距。减税和减支是硬币的两面,如今中央要“稳定税负”,说明政府从总量上削减财政支出

6、的意愿并不强。由此看来,从今往后,我们需要对“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真实内涵重新进行诠释。即:以前提的“结构性减税”意在减税,而今后提的“结构性减税”意在不让税负上升过快,以及重点进行税制结构上的调整。  结合10条具体税制改革举措来看,今后减税的方向在于:一是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减少服务业的重复征税,每年的减税额大致在1000亿元左右,这一工作全部完成后,再适当简化并调低增值税税率;二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税负。今后的增税方向在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适时征收房地产税,提高资源税税率,开征环境保护税,清理

7、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税制改革方向的转变,对企业主的现实意义在于:在经济形势异常复杂而困难的当下,不能再傻傻等待“全面减税”甘霖的浇灌,而是要有“过苦日子”的准备,更要有“潜心修炼内功”的打算。  第二个新动向:  税收法定原则被纳入轨道  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包括税种、税收要素和征税程序的设定)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那么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但是,在税制法典化方面,我国的确一直做得不太好。在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这3个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

8、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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