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缺乏证据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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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的证据

2、妻称受虐要赔偿,缺乏证据输官司来源:所属类别:案例分析发布时间:2008-8-2616:28:56--------------------------------------------------------------------------------离婚案件中的证据概论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以说,每一个案件打的就是证据,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想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就必须有可靠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没有可靠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通常情况下会承担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在民事案件当中,由于一

3、般情况下,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中,有将近一半的离婚的一方提出其配偶有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有的甚至提出其配偶同婚外异性同居并且要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认定事实,从而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证据意识,不知道什么是有效的证据,也不知道怎么收集证据,因此在离婚的时候不知道提供什么

4、证据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对证据的相关知识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案例16妻称受虐要赔偿,缺乏证据输官司案情介绍李芳与周林1999年7月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后来两人感觉相处得不错,于是在200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继续在外打工,并生育一女孩。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周林脾气非常暴躁,经常打骂李芳,喝醉酒后经常用皮带将李芳打得浑身是伤。李芳不甘忍受周林的行为,经过咨询他人后,在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诉称周林性格暴躁,动辄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所以要求周林赔偿

5、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周林不承认其曾经对李芳实施过家庭暴力,辩称只是有时候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李芳所说的其遭到周林殴打,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因此关于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无法支持。法律分析本案当中,争议的焦点是周林是否对李芳实施了家庭暴力,对于此事实,由于李芳主张损害赔偿,所以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周林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但是本案当中的李芳并没有保存其被周林殴打致伤后去医院看病的资料等相关证据,因此就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当负有举证责任

6、的李芳没有证据证明周林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后,就无法获得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中,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是很重要的诉讼环节。2证据的概念及其种类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件,如果不具有这三个要件之一就缺乏相应的证明力,无法被人民法院所采用。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的主观推断或者捏造。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双方在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争执不下,一方为了证明有共同债务,于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欠条,以证明该欠款的真实性,但是最后经审查,该欠条是虚假的,那

7、么该欠条就是不真实的,就丧失了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能够被采信。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该证据必须与待证的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比如,一份他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事实,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用其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事实,就因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离婚的案件缺乏关联性而很难证明。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我们必须提交与自己案件有关的事实,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应材料,而不能够提供与自己主张无关的材料,否则数量再多也是没有任何益处的。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该证据收集的方式和程序都是合法的,不能够为法律所禁止。比如,任何人都不能够向人民

8、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但是如果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伪造的证据,那么这份证据不但违反了证据的客观性,也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该伪造的证据不但不能够用来证明事实,同时提供伪证的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虚证据被罚款1000元案情介绍2006年2月,康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妻子范某离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张其妻子于2005年7月413打的标的额为20万元的欠条,要求双方承担此夫妻共同债务。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范某对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2万元。质证当中,康某坚持说欠款为20万元,并且申请其朋友王某出庭作证价

9、款为20万元的事实。后经范某申请,该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0"是后加的,跟范某的笔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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