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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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与被告梁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下婚生子小力。原、被告因感情不和,2009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儿子小力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小力随被告父母生活。  严某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条件不错,为了让11岁的儿子小力有一个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严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小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审理结果  在庭审中,法官征询小力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严某生活。另查明,原告严某现经营有二家花店,有较稳定

2、的经济收入来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若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小力跟随被告父母生活,现小力已有13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又有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由原告严某抚养小力更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其自行抚养儿子小力,给予准许。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

3、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国金牌婚姻家庭律师团队资深深圳婚姻律师胡珺分析,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

4、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

5、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

6、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又因为小力已经年满10周岁,本着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出发点以及对他意见的尊重,庭审法官才作出如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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