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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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2009-02-27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事项依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办理指南

2、:办理地址及电话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3、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9、危房户须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

4、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二)审核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岗位职责及权限: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2、经公示无

5、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三)复审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岗位职责及权限: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

6、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时限:13

7、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2009-02-27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

8、8]8号)办理时限:39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        (一)受理提交材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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