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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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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立法院警卫勤务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1-2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立法院警卫勤务规则 第1条 立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之警卫勤务,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2条 本院警卫勤务方式如下: 一值班:于院区各门口设置值勤台或岗哨,由服勤人员值守之,并应视状况需要站立门首了望附近地带,担负警戒等任务。 二巡逻:由服勤人员循指定路线按时巡视,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范危害。 三守望:于议场、会议室及首长办公室等地区,由服勤人员在一定位置担任警戒、警卫及管制等安全维
2、护勤务。 四交通整理:于上下班时间或开会期间派员指挥、疏导交通,并担任院区各停车场之交通管理。 五备勤:服勤人员在勤务机构内整装待命,以备突发事件之机动使用,或临时勤务之派遣。 第3条 因事实需要,本院得随时请求治安机关调派员警支援勤务,其派在院间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挥监督。 第4条 勤务之时间、规划及督导,准用警察勤务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为维护会场秩序、防止危害及保护委员安全,警卫人员得应院会或委员会主席之召唤,进入会场,执行警卫勤务。 第6条 本院警卫依法执行
3、勤务时,应本手段目的相当原则,对防碍会场秩序者,为必要之制止或隔离,除因逮捕现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第7条 本规则经院长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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