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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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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崇文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崇文学校。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学校为个人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经费自筹,办学自主。第四条办学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回报社会”为宗旨,以育人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形成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氛围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力争
2、把崇文学校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校风良好、师资雄厚、管理科学、质量较高的松岗民校。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林成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35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林成智,金额:350万元人民币。7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层次:学校按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核准学生总数1300人。(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19730㎡、学校建筑面积8000㎡。(三)办学形式:学校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面向松岗招生,户籍不限。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
5、、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7(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
6、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7、,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7(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8、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学校由校长和各处室主任组成行政班子。学校的资产、人事、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日常教学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分部(小学部、初中部)管理。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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