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拟制自认及其适用—论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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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深圳柏泰)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深圳柏泰)自学考试毕业论文题目:浅议民事诉讼中拟制自认及其适用姓名:杨鹏准考证号:030105300332专业:法律本科年级:2004秋指导老师:戴锐日期:二OO五年十月三十日第1页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深圳柏泰)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从拟制自认作为自认的一种特殊形态出发,结合自认的理论与拟制自认的特点,通过对拟制自认与自认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其理论基础、效力及其限制,初步探讨其合理性与现实意义,并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拟制自认规则,分析其尚待完

2、善之处和适用中的问题,对拟制自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出应当从严把握、谨慎适用的几点建议。关键词:自认拟制自认辩论原则释明权第2页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深圳柏泰)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目录一、前言………………………………………………………………(1)二、拟制自认概述…………………………………………………(1)(一)自认的概念和属性…………………………………………(1)(二)自认的效力、限制与撤销……………………………………(3)(三)拟制自认的概念……………………………………………(4)(四)拟制自认与明示自认之比较………………………………(5)三、拟制自

3、认的理论基础及其现实意义…………………………(7)(一)拟制自认的理论基础………………………………………(7)(二)拟制自认的现实意义………………………………………(11)四、对现行拟制自认规则适用的几点意见…………………………(11)(一)法官应在庭审中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确定无争议事实……(12)(二)拟制自认应以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为前提…………………(13)(三)对对方主张事实认为不知道或不记得时应由法院据情判定…………………………………………………………………(14)(四)拟制自认不应适用于缺席审判……………………………(15)五、结束语…

4、……………………………………………………………(17)参考文献……………………………………………………………(18)第3页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深圳柏泰)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浅议民事诉讼中拟制自认及其适用一、前言:拟制自认作为自认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为许多国家诉讼立法或证据立法采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有自认制度,自然也没有拟制自认的规定。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学理的更新,在民事审判方式从法院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过程中,自认制度包括拟制自认逐步从理论研究走向实务,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在规定自认制度的同时也确立拟制自认,但相关规定较为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拟制自认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对拟制自认操作适用不尽相同,把握的标准、尺度也不甚严密、规范。本文试着结合我国和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拟制自认在立法上的规定和学者在学理上的研究,就拟制自认及其适用作一些初步探讨。二、拟制自认概述(一)自认的概念与属性自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术语,“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①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视为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第八条为核心结合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对明

6、示自认,拟制自认,代理人的自认,自认的撤销,自认的效力及限制等作了规定,由此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初步确立了自认制度。自认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当事人欠缺行为①引自宋朝武:“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原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本文转引自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网址http://www.ccelaws.com/int/artpage/8/art_3482.htm(2005年9月11日引注)第4页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深圳柏泰)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所为自认效果与当事人所为一致。委托代理人所为自认,因

7、其基于授权而实施诉讼行为,行为结果由本人承受,故代理人的自认行为视为本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及时撤回的除外。自认只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即在起诉为法院受理后至辩论终结前在审判人员面前以言词或书状做出。在诉讼程序以外的自认,一般是将其作为传闻证据,不具有诉讼上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自认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包括诉讼请求、证据和法律适用。学者们对自认的对象是否必须为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上存有分歧,支持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做出自认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更接近于客观真实,法院据此认定事实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反对者认为:首先,是否不利是相对的,同一

8、问题既有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也可能对当事人不利,如被告主张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曾部分还款,对于原告而言即有减少债权的不利益又获得时效中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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