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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行霸市的理解和一般性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欺行霸市的理解和处理的探讨(讲稿)周辉一、欺行霸市的概念。欺行霸市是指控制和垄断整个市场或市场上某些商品的交易,欺压同行,强买强卖,称霸市场。例如比较典型,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少数不法商贩结伙在集市或车船码头强行压价收购农民上市的全部或一部分产品,然后伺机霸占市场,以高价出售,菜霸、猪霸。这种以暴力、要挟或欺诈手段,强行压价收购产品,转手高价出售的行为,就属于欺行霸市。二、欺行霸市的工商监管范畴 欺行霸市行为就是构建新经济体制的一大障碍。它强买强卖,分割市场,垄断价格,妨碍公平竞争,使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扰乱经济秩序,阴碍统一的大
2、市场的形成,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格格不入。 这种欺行霸市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政府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表现之一,个别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企业绒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与其有一定联系的经营者的商品,甚至用行政权力直接进行经商、搞实体,即通常所说的‘官商”表现之二,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即通常所说的“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企业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个别公用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邮电通讯等,它们为国
3、家所有,政府管理,企业经营,往往利用其特殊地位,“近水楼台先得月”。如,煤气公司安装煤气管道时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灶具,或故意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再者,一些商业企业通过“君子协议”或其他方式联系,约定统一的进货渠道,联合规定商品的销售价格,形成“攻守同盟”,以谋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三是个人主体的欺行霸市行为。一些不法个体户利用自己或者勾结势力、“地方豪强”势力戴家族势力,成为称霸一方的“地头蛇”。他们强迫那些与自己经营商品相近的个体户不得与自己竞争,使得自己经营的商品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独此一家,别无分店,采取不正当措施使消
4、费者别无选择,只能购买他们的商品。这样,便可以操纵商品价格,强买强卖,以攫取最大利润。以上种种不正当的欺行霸市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垄断行为,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使价值规律这根市场经济的指挥棒失灵,不能充分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这些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加查处,坚决取缔。但以上第一点和第二点点的欺行霸市,我们有特别法或者特别条款处理,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节。如:《反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
5、竞争。《反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广东省实施反法办法》第十四条: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一)到(六)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招标法》、《拍卖法》等在这里不一一赘述。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以工商部门为执法主体查处的“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是指排除上述一、二点的以个人主体或非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占有独占地位的欺行霸市行为
6、。三、欺行霸市工商法规的追溯从工商法规来说“欺行霸市”一词见于83年《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但未见对欺行霸市的具体解释,并要去转至《打投》处理。当时的理解比较狭义:在市场内,欺压同行,称霸市场。1996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三条列明了:经营者不得用下列欺行霸市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包含:(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五)扰乱
7、或者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这里面对欺行霸市的手段和行为第一次做了比较明晰的描述。四、工商监管欺行霸市解析第一种: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即强买强卖;这种胁迫式的交易既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包括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工商查处的强买强卖的胁迫行为必须是除暴力和威胁以外的胁迫行为。这里面存在一个行政执法和涉嫌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管辖范围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所谓:强迫交易案。立
8、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