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庭婚姻法制度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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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制度及离婚财产分配道桥五班对于本来是个法盲的我,通过本次课程我对《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其中我对印象比较深刻的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中自己的理解做一下详细的,它不仅弥补了原婚姻法中的不足,还更好地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与原婚姻法相比,更具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一、夫妻的离婚制度传统上我国的婚姻一直处于超稳定状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对于婚姻的聚合与解体已经很难简单地评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对离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面向当代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首先就离婚的法定条件进行论述。  (一)修改前的

2、离婚法定条件  经过查找多方资料得知,1980年实施的婚姻法对离婚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在对要求离婚的当事进行判决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准于离婚的唯一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因为它一方面沿用了I950年制订婚姻法中的“自由离婚”原则;另一方面又确立了“破裂主义”原则。同时,在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方面,也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这已为十几年来的实践所证明。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社会条件的改变,尤其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薪体制转

3、轨以来发生的一系列的变化,这一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就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比如不能体现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和遵守等问题  (二)修改后我国的离婚形式和离婚法定条件  为了适应当今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发展,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新《婚姻法》本着保障离婚自由,但又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离婚制度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和补充。  1.关于协议离婚制度  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4条进一步规定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强调了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这些有关协议离婚的重申与补充,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便于双方当事人较自觉遵守和履行。  2.

4、关于判决离婚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列举,给执法带来困难和主观随意性,“感情破裂”在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也显露出来。对此新《婚姻法》在原基础上作了很多补充: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一方被宣告失踪,男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于离婚。  我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使离婚条件具体化这不仅在立法技巧上,采取概括性规定与具体倒示相结合的办法,而且使判决离婚的条款更科学、更规范、更具有操作性。  二、夫妻时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一

5、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儿不同的角度对夫妻财产制的构建怍出了很多增补规定。我再针对修改前后的我国夫妻财产制谈几点看法。  (一)修改前的夫妻财产制  修改前的夫妻财产制是杜会主义计划经蒋背景下的产物,反映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城乡家庭时产关系的实际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我国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局面。新颁布的婚姻法,一方面继承了原婚姻法中贯穿的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局限性应当指出,经过20年的社会变迁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原《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潜在的不足和不适

6、应性已经逐一显现出来。  (二)修改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婚姻法》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总结历来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许多补充规定,笔者在此就修改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四十方面进行说明。  1.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修改后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有财产制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具体而言:  第一,准确地规定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财产时,已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7、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特有财产外):(1)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2)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受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面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4)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以上5条规定可看出,修改后的夫妻法定财产制范围与修改前的相比较,缩小了规定范围.相对延长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问,尊重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十人所有财产的处分权,从而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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