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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时间:2010-6-22[大中小]浏览次数:40[打印][关闭][收藏]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7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2010年5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江苏省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劳医〔1999〕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3号),以及药品管理相关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
4、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资格,经公开招标定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零售药店定点原则是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择优定点。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区、集贸市场、街道(镇)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点设立定点药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连锁公司在同一街道(镇
5、)定点药店的数量不能超过该街道(镇)定点总数的1/2。 总量控制:以街道(镇)为单位,每1.2万户籍人口设1家点药店,原则上市区总量控制在200家左右,并根据行政区划变化、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实际情况,适时增加定点数量,满足保人员购药需求。 自愿申报:零售药店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遵守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执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可申请定点格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择优定点: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药店,取得定点资格后,以置布局、经营面积、资金规模、药品品种数量、药品价格、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
6、作为择优定点条件,以评分高者为优,根据定点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定点。 第四条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一)符合定点药店区域规划布局设置的要求;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保证服务质量,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 (四)药店经营仅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7、中的项目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医疗器械。 (五)必须具有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相关品种(不少于800种,不含中药饮片)的能力。 (六)应配备2名以上药师(包括药监部门认可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药师(含)以上职称,下同),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至少1名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八)建立健全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帐薄设置、
8、核算和记账方法等财务制度。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单独立账,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 (九)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并接入监管部门远程管理系统。 (十)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为资金数额)30万元以上;在市区内环高架以内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区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十)项规定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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