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杭州地铁建设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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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藏于高危险地铁施工中的高风险刑事责任上海总所朱树英宋艳菊刘一【论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国家进入地铁建设高峰期,地铁事故接二连三,相关法律责任隐含其中,给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带来了不确定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本文拟从地铁施工事故相关刑事罪名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出其中所规定的可能导致刑事法律责任的各方违法行为,以提醒各方在实践中重点关注。只有熟悉和掌握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才可能规避和减少法律风险。【关键词】高危险地铁施工高风险刑事责任2008年底,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路

2、站塌陷事故惊动全国,此后相关各方陆续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今年三月,该事故监理单位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聘请三名作者为该项目的总监代表担任辩护人。目前公安已侦查终结,即将提起公诉。各相关方最终的法律责任尚未确定,但业界早已纷纷关注。因为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铁等轨道交通建设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多个城市获批开发地铁,国家建设地铁将进入高峰期;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地铁工程事故多发,工程质量和安全成为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参与施工各方的法律责任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国家铁道部于今年

3、三月份发出通知,责成全路各有关部门在今年四、五月份两月对在建的各地铁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安全大检查,下大决心遏制安全事故高发趋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设单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事故现场直接参与施工的相关单位及其人员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作为专业律师,如何协助地铁施工相关方防范、规避、降低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责任风险?一、地铁项目的高危险性给施工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地铁建设项目是一个投资大、高危险、施工周期长、施工项目多、施工技术复杂、不可预见风险因素多和对社会环境影响大的复杂系统工程。在地铁项目的规划、设

4、计、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不可预见的因素,使得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本身面临着高度风险性。这些高度危险性由其特殊性所决定: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特殊、质量和安全要求高、设计工程多、工程量巨大、地下和露天作业多、工程和周边环境关系密切、生产的流动性、生产的单件性、生产的周期长。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地铁工程建设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施工安全风险尤其高,可能引起的事故种类繁多,并且一旦发生地铁安全事故,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往往是群死群伤。最近几年,地铁安全事故频发。2003年7月1日,上海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发生一起管涌

5、坍塌事故,政府公布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亿元,而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更是巨大;2007年3月28日,北京苏州街附近的地铁十号线工程发生塌方,6名施工者被埋身亡;2007年5月28日,南京市地铁二号线茶亭站发生土体滑坡事故,造成2名工人死亡;2007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轨道交通十号线陕西南路站发生生产事故,塔吊和打桩机相继倾覆导致一名工人死亡;2008年1月17日,广州地铁五号线施工中突然涌水发生塌方,导致珠江大桥引桥下的双桥路旁地面突然下陷;2008年4月1日,深圳龙岗区的地铁三号线工地进行桥墩

6、浇铸混凝土施工时,模板突然发生坍塌,造成三死两伤;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工段发生塌方事故,造成21名现场施工人员死亡或失踪,导致整个工程停工,成为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严重的事故。2009年1月8日,上海正在施工的轨道交通9号线和11号线接连发生吊车侧翻和火灾两起地铁施工事故,共造成两人死亡,三人受伤。二、地铁施工中潜藏高风险的刑事法律责任。地铁施工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是看得见的,然而潜藏其中的高度法律风险确是不易察觉的。即便相关各方知晓法律风险,更多的也是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风险,而对相关人

7、员追究刑事责任、苛以刑事处罚则是更大的风险。以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路站塌陷事故为例。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北2基坑现场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成立了事故调查指导小组。经过对施工现场反复勘察,查阅、分析大量有关技术资料,对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形成了《杭州地铁湘湖站“11・15”基坑坍塌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岩土工程勘察调查分析》等9项专项调查分析

8、报告。调查组初步判断认为: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失效,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但其他参与施工的各方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其各自工作中存在一些严重缺陷和问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积极防范整改,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杭州市监察局已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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