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短期借款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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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借款一、短期借款概述短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的各种借款。小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人的期限在1年内的各种借款。该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二、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1.小企业借人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

2、行贴现,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2.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短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例】永安公司为筹集生产用资金,2×13年1月1日向长江公司借人期限为9个月、年利率为9%的借款1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每季度末支付利息。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5%。则永安公司应

3、做如下会计处理:(1)收到短期借款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短期借款100000(2)第一季度末,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财务费用2250贷:应付利息2250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2250贷:银行存款2250第二、三季度的会计处理同上。(3)10月l日偿还短期借款本金:借:短期借款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税务处理】向长江公司借入款项支付的利息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5%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5元(100000

4、×9%×9/12-100000×7.5%×9/12)。【涉税提示】通过短期借款核算会计资料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及获取的主要方式一、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1.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情况;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况。二、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1.审阅“短期借款明细账”、“财务费用明细账”和“在建工程明细账”中的摘要说明及借贷方发生额;2.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财务费用明细账”、“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应付利息明细账”中的摘要说明及记载的凭证编号,抽取相应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

5、进行审阅;3.审阅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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