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随迁入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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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迁入户须知返回政策性随迁入户须知  一、申请条件:(一)夫妻投靠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3.申请人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6.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二)子女投靠父母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

2、市常住户口居民;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2)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3.申请人系符合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三)老人投靠子女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且都不在身边的,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受理);“身边无子女”:指申请人在同一市?户籍地距离较近的子女;“就小不就大”:指

3、申请人应投靠户籍地城市级别较低的子女。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有本市住宅用途房产;4.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5.被投靠人属集体户(含代管户)人员,须在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房产立户后办理随迁。二、入户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夫妻投靠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3.结婚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

4、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结(离)婚证上登记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行更正或补发结(离)婚证或更正人口信息。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补发或与标准版本不符,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进行综合认定:⑴出生医院的出生医学档案(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生产过程及

5、出院小结)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材料;⑵原始出生入户档案;⑶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⑷原始《独生子女证》;⑸反映家庭成员情况的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人事档案;⑹反映父母关系和家庭地址的随迁子女或未成年申请人的学籍档案;⑺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6.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核验原件);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

6、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2)随迁本省生源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4)随迁收养子女: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

7、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收养关系存疑的,由市局安排亲子鉴定;(5)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二)子女投靠父母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2.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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