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违约金之协议是否有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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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违约金之协议是否有效案(2008-12-2615:13:39)分类:案例实务 标签:放弃违约金协议 协议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纠纷 判决书 法院意见 上海一中院意见 

2、 周元福、阎生诉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元福,男,192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浦东新区上南路3881弄6号401室上诉人(原审原告):阎生,女,192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同上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黄昏,男,1947年1月23日生,汉族,黄浦区司法局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润杰置

3、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奉贤县青村镇南奉公路18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卫福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元福、阎生因与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元福、委托代理人黄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日,周元福、阎生与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周元福、阎生向

4、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上南路3881弄《上南玲珑苑》6号401室商品房一套,总房价人民币201000元,交房日期为1999年7月31日,交房条件为房屋必须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出具《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如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周元福、阎生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90天,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除支付

5、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周元福、阎生累计已支付房价款5%向周元福、阎生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周元福、阎生于1999年3月30日付清房款。至1999年7月31日,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未能交付房屋。1999年10月3日,周元福、阎生、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约定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1999年7月31日将房屋交付周元福、阎生,但因今年初连续暴雨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周元福、阎生理解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困难,并同意将交房期延后到1999年10月31日。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周元福、阎生支

6、付逾期利息的日期计算到1999年9月30日,周元福、阎生同意不再追索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1999年9月30日以后应付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当天,周元福、阎生、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交接书,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周元福、阎生,同时,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向周元福、阎生付清逾期利息。2000年7月,周元福、阎生以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欺骗、误导的方式,以实际交房为诱饵迫使其签订了“补充协议”为由诉诸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按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上海润杰置业有限

7、公司偿付利息1212.6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9967.27元。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补充协议有效,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欺骗、误导情况,不同意周元福、阎生的诉讼请求。原审审理中另查明,1999年10月9日,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向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报告:上南玲珑苑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计划小区的土建及配套工程至1999年7月全部完成,但正当工程接近尾声之际,却遭遇到了今年春夏之交的百年不遇的梅雨季节,致使工程于9月初才基本完工。由于灾难性的雨天,玲珑苑工程因此直接影响了工期近二个月。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于同年10月12日盖章证实

8、。1999年10月29日,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出具书面函,说明其在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的报告所签的“情况属实”是因天气因素对施工带来一定的影响,不能证明其就是不可抗力因素,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问题无关。房产公司不得以此作为延期交房的法律依据。又查明,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取得系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99年11月12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判决:周元福、阎生要求撤销周元福、阎生、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由上海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偿

9、付利息1212.6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9967.27元的诉讼请求不于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元由周元福、阎生承担。判决后,周元福、阎生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依法向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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