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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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外南街93号。  委托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乐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2000号18楼1806室。  法定代表人滕俊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楠,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筠,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杰因演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

2、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杰系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腾公司”)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2004年9月1日,上腾公司与张杰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演艺协议”),约定:张杰全权委托上腾公司替张杰为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上腾公司为张杰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

3、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张杰必须接受由上腾公司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张杰须向上腾公司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该协议在全世界范围内适用;协议有效期起始日为2004年9月1日,终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协议书还约定,张杰将全心全力向上腾公司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上腾公司同意,严禁张杰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上腾公司有权单方没收张杰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张杰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张杰索赔上腾公司全部损失;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张杰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

4、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上腾公司有权责令张杰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张杰索赔;张杰的劳动保险、人身保险由上腾公司承担;上腾公司未能或拒绝履行本协议的重要责任和承诺,构成严重违约的,张杰有权书面通知上腾公司终止协议。  2007年4月14日,张杰报名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2007年4月19日,上腾公司收到张杰《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该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上腾公司既未安排张杰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张杰就此提出的询问置若罔闻,

5、上腾公司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张杰的艺术发展,上腾公司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上腾公司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张杰的合法权益,上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协议的规定,上腾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的,张杰有权书面通知上腾公司终止本协议;故张杰郑重函告上腾公司,解除双方的演艺代理协议。  2007年4月20日,上腾公司委托律师致函张杰称,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要求张杰收函后五日内回到上腾公司公司。  2007年5月3日,张杰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  2007年6

6、月14日,上腾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张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上腾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张杰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张杰则辩称,2006年下半年上腾公司发生人事变动,张杰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多次与上腾公司协商说要去北京发展,要求解除与上腾公司的协议,上腾公司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张杰到北京后发函致上腾公司提出解除协议;而且上腾公司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上腾公司与张杰之间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张杰对此不受该协议的约束。故对于上腾公司的请求均不同意。  针对张杰的辩称,上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上腾公司

7、与张杰签订的演艺协议有效;2、确认张杰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构成违约;3、张杰向上腾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6,87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原审另查明,上腾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张杰对此不再坚持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的观点。  原审审理中,上腾公司称2004年其与上海东方卫视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合作举办2004“我型我秀”大型选秀活动,该活动结算总成本为10,836,112.41元。2005年至2006年间,上腾公司为张杰发行了两张唱片,分别是《第一张》和《再爱我一回》,发行成本

8、为2,258,072.92元,销售收入404,404元。另张杰在上腾公司处预支了54,261.77元费用。上腾公司以分摊的方式要求张杰赔偿其诉请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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