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股东会决议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将结存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利润分配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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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公司法律实务研究www.njzsls.com已有股东会决议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将结存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利润分配可予支持原文链接:http://www.njzsls.com/686.html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第5期)【裁判摘要】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时,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二、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

2、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财企〔2009〕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在此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所以,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法定代表人:顾美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楼建华,女,54岁,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

3、。第三人:上海大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秣陵路。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专注公司法律实务研究www.njzsls.com第三人:上海大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法定代表人:顾美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公司)与被告楼建华因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诉称:2005年1月27日原告章程确定公司股东为顾美珍、被告楼建华等六人,其中被告占股16.66%,并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股东离职时必须退股等。嗣后,相关文件规定资产评

4、估机构的股东应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但被告无此证书且退休。2008年6月27日原告股东会决议:(1)责令被告退出其16.66%的原告股份;(2)被告16.66%股权由原告其余全部股东顾美珍等五人平均受让,被告实际出资的5万元由五位受让股东在本决议后3日内将款交于原告财务室,原告在2008年7月1日上午12时前交被告,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根据原告2007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原告2007年净资产为负数,利润负数,被告无法享有原告的净资产份额,无法取得红利分红。股东会决议后,被告拒不办理退股手续。据此,原告起诉。本案审理中,上述2008年6

5、月27日原告股东会决议中第(2)项和第(3)项决议内容被生效判决撤销,且经委托审计,原告2008年5月31日净资产为912940.29元。对审计结论,原告认为,三公司(即原告与两第三人)收入、成本、费用混淆,审计将第三人咨询公司80%收入归入原告,除将对应的劳务费等转入原告成本,费用方面仅转入7万余元不合理,应按收入比例(2006年和2007年三公司业务总收入4654603元,两第三人收入539355元,原告收入比例为88.41%)作如下三项费用分摊:1.年终奖,2006年度由第三人咨询公司发放111799元,2007年度由原告发放99743元,

6、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87281元;2.2006年和2007年工资,原告发放476728.70元,第三人房地产估价公司发放142825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71019元;3.2006年和2007年办公用房费用,原告已承担218622.88元,两第三人已承担100100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63160元。以上三项合计,原告应增费用221460元,原告2008年5月31日净资产应减少至691480.29元,故现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从2008年6月27日起不再为原告股东;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至原告处领取退股金1

7、15200.62元,同时被告退股并协助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专注公司法律实务研究www.njzsls.com原告资产评估公司针对本诉提交以下证据:1.2008年6月27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会决议,旨在证明被告楼建华从2008年6月27日起已非原告股东。2.2005年1月27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章程,旨在证明原告章程第22、23条规定股东不能执业时可退休并退股,并规定退股金额。3.2005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旨在证明当时规定房地产评估与资产评估必须分开,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但被告楼建

8、华无此证书。4.(2007)闸民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被告楼建华的劳动合同至2006年8月31日止,被告于2006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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