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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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1日通过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0月1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

2、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6月1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9th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核定载客量(含驾驶员)为五人

3、的小型客车。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服务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物价、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经济贸易、工商、税务、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

4、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合理投放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时,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第八条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投放。投标者应当具有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未取得本市出租

5、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应当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要求的可用于出租汽车客运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金。第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设备。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第十一条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应当具有相应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

6、术检验的有效期内;(二)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三)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排气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9th(四)配置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全球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语音翻译、车辆防盗、车辆防伪等功能的技术设备;(五)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六)设置顶灯和防劫装置等设施;(七)配置消防器材;(八)设置或者张贴价目表、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九)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的样式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二条出租汽车自取得车辆运营证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车辆运营证。第十三条取

7、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一)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要求并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二)有相应数量的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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