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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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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与对方的父母矛盾不断,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能否支持案情简介:原告甲。被告乙。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诉称,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于2008年12月2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悉心照顾他的生活,并与被告登记结婚。但被告的父亲经常无故挑衅,甚至挥刀相向,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在外租房居住。原告曾于2010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为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而未判离,但被告不珍惜这次机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
2、原、被告离婚。被告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原告若同意把财产返还给我,再拿钱给我看病我就同意离婚。否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甲与被告乙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22日被告乙与其前妻丙、儿子丁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身受重伤,其前妻丙死亡,其儿子丁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受伤。被告受伤后,原告对被告悉心照顾。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原告及被告父亲杨云起共同照顾。自2010年7月原告因家庭纠纷离开被告处外出居住,两人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8
3、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乙离婚。本院作出(2010)高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主要在于被告的父亲经常无故挑衅。被告称原告是为了霸占被告的财产,才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另查明,被告乙系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人证号为XX。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残疾证、住院病历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原系朋友关系,在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自理时,原告一直对其悉心照顾,且
4、在被告身体残疾的情况下,自愿与被告登记结婚,应当认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几年来,原告对被告的治疗及康复尽心尽力,说明双方婚后有较深的感情。被告现虽身有残疾,行动不便,但身体正在逐渐康复之中,因此,更加需要家庭的照顾与夫妻间的相互扶助。原告在诉讼中也认可,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系其与被告父亲之间的矛盾,而非原、被告之间的原因,原、被告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随着被告身体的逐渐恢复,相信原、被告在生活中的困难、矛盾等也会相应减少。希望原、被告双方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考虑,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解决家庭中出现的矛盾、分歧,相
5、互理解,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共创幸福美满的生活。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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