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性规定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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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性规定浅谈  一、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域外考察  协议离婚制度在外国都有诸多限制性规定,如在时间上的限制、规定离婚考虑期制度等等,这些限制性措施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婚姻的尊严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离婚适用上欧美国家大多采用法院协议离婚的制度,而不是到婚姻机关登记即可协议离婚的制度。  1、协议离婚时间上的限制。“《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结婚最初6个月内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荷兰离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规定,结婚须满1年后才能提出离婚。”英国《1996年家庭法》规定,“为了申请离婚令,在结婚一周年纪念日之前所作的声明无效。

2、  2、规定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在法国,协议离婚有法定考虑期的限制。“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原来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在英国,当事人作出婚姻关系不可挽回的破裂之后,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1996年家庭法》规定“作出声明后,为促使当事人考虑下列事项,应当给予当事人双方一定期间:(a)反省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挽救及是否有机会和解;(b)考虑对将来的安排。”“反省和考虑期为九个月,自法院收到声明后第十四日起计算。[4]韩国法律规定的离婚考

3、虑期,从听取法院提供的有关离婚内容的介绍之日起起算。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具体为:有未成年子女(包括怀孕)的为3个月;有到成年未满1个月至3个月的未成年子女时,为子女的成年日期;有到成年还有不到1个月的子女或没有子女等其他情形时为1个月。5  3、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9条规定,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时,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有未成年子女者须经诉讼程序离婚。《墨西哥民法典》也要求协议离婚的双方须无共同的未成年子女。”韩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经过家庭法院的确认之后,根

4、据《户籍法》规定进行申告。双方当事人应在两名成年人证明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提出离婚申告。”  二、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

5、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5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我国对于协议离婚采取相对自由的态度,对于协议离婚的适用条件非常宽松,只要婚姻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

6、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且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后就应当发给离婚证。应当肯定协议离婚制度在简化繁琐的离婚程序,为婚姻当事人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充分保障了婚姻自由,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有诸多优点,这一制度有其存在必要性。  但是这种相对宽松的协议离婚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防止当事人轻率离婚方面没有任何的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婚姻当事人因意气用事而即行离异,而实际上夫妻感情确未破裂,事后又后悔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存在对未成年子女以及弱势一方的保护不足的情况,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

7、为假离婚、恶意离婚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离婚途径。面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目前的诸多不足,应该从制度上进行弥补,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增加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实现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的平衡,避免部分婚姻当事人利用低成本的协议离婚逃避债务等通谋现象的出现,以维护公众对婚姻制度的信心,维护婚姻的尊严。  三、对于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构想  1、增设协议离婚时间上的限制。在贯彻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况下,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参照外国的立法例,建议规定婚姻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但5如果夫妻感情确已无可挽回破裂的情况

8、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可判决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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