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ID:9010978

大小:2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4-14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_第1页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_第2页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_第3页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_第4页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_第5页
资源描述: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曲延兴律师[基本案情]2001年12月,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商标核准注册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并约定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由于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对“欧琳”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广告宣传,使用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

2、商标。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为家电、太阳能热水器、厨卫用具、灯具、低压电器开关、水槽、五金交电、水暖洁具、电热水器的生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经营范围为橱柜、办公用具、家具、地板、水槽、龙头、家电、电器、厨卫用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暖洁具的包装、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烟机、水槽、浴霸、燃气灶、保洁

3、柜等产品上均标有“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经查,两被告在《新民晚报》、《宜居》等报刊杂志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公司”。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欧琳”经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将“欧琳”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且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销售门店内都突出使用了“欧琳”字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

4、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含有“欧琳”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被告辨称:被告使用的是自己企业字号,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欧琳”文字是原告系列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起到识别原告产品的作用。本案中,两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生产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某种联系,根据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5、的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两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欧琳”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混淆为同一市场主体,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欧琳”文字等。[律师评析]该案是一起商标权与企

6、业名称权权利冲突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一经在我国注册,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谓的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本案中,两被告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欧琳”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经

7、营的产品相同或相类似,且两被告的企业字号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之后,并突出使用“欧琳”文字,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两被告使用“欧琳”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如何认定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的行为若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具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即知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有意在字号中进行使用;二是字号的文字与注

8、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三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四是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对是否构成“突出使用”的司法判断标准是: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区分出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