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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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一、发票领用存制度1、凡向地税机关申请购领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报告,提供税务登记或其他有关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办理购票手续。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一律不售给发票。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地税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4、外省单位和个人向地税机关购领发票时,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税款保证金。5、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对填写错的发票,应完整保

2、存其查联,也不得私自销毁。丢失业务性发票,应及时报告当地地税机关处理。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7、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区)内开具,不得违反规定跨区域携带使用,不得邮寄、运输空白发票。8、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地税机关时,按地税机关的规定需要缴销或变更发票的,应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购领的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变更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9、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3、,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以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二、内部发票管理制度1、发票管理要做到“四专”。即专人、专职、专库、专帐;“四防”即:防火、防盗、防虫、防潮。2、各所发票发放要做到“帐帐、帐表、帐实”三相符。3、发票专管员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检查、缴毁。4、发票员要登记帐簿、编报发票报表、审核自印、购领发票的申请报告。5、建立好发票管理档案,督促、辅导发票用户学习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有关制度。三、发票所会计、财务制度1、发票管理所主要任务:加强内部发票管理的基础工作,正确核算反映有关费用的收支、解缴

4、情况,实行财务监督、制止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2、发票所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发票管理所的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模范执行财务制度。3、发票所应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4、发票所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管理费。5、发票管理费开支应认真执行《湖南省地税机关发票管理站财务管理制度》。6、发票管理所会计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领购、结存情况、监督发票管理费,税务登记费和验证费等收入和支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票证和各项财产的安全。7、发票管理所应当选派政

5、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担任会计工作。四、发票检查制度1、发票所和税务发票员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次用票人的发票领用情况。2、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3、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地税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4、地税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况表,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6、按期报回。5、用票单位如有欠税、偷税、拒不接受地税机关检查的行为,地税机关有权收回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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