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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公信制度的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公信制度的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简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两人于1960年11月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两女。由于担任过乡镇企业的厂长,1998年6月简某某便自己投资兴办了XX调味品厂(独资),投资人登记为简某某1人,并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1999年7月,XX调味品厂申请扩大注册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定简某某实际个人出资增加至32.96万元,所占比例为100%。2000年3月,XX调味品厂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2、,工商档案载明投资人为简某某,企业为简某某个人所有,其子女未在该厂任职或者从事工作。同年11月,张某某去逝,企业未进行任何变更登记。2006年9月,简某某因年事已高,无力应对新形式下的市场竞争,便以50万元的价格将XX调味品厂转让给了第三人李某某。2007年10月,简某某和张某某的子女以XX调味品厂实际是家庭出资,其父亲张某某对调味厂拥有权利,在其父亲死亡后,调味品厂实际处于共同所有状态,其母亲简某某无权以个人名义处理企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简某某与李某某的转让协议无效。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法院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XX调味品厂作为工商登记在案的简某某个人出资的独资企
3、业,简某某与李某某的协议真实有效,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现简某某与张某某的子女以企业系家庭财产共同出资,其父享有权利,在张某死亡后其子女因继承也取得了权利的主张与工商档案记载内容不符,原告之诉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故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二种观点,依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精神,夫
4、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仍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死亡后,其在企业内所占份额应当依法发生继承,在未进行分割前,则该企业处于一种共有状态。简某某与张某某的子女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简某某无权擅自转让调味品厂。所以简某某与李某某的转让协议因简某某无全部的处分权且事后未取得其他权利人的追认而无效。 第三种观点,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精神,简某某以其个人名义独资建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仍然属于她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某某死亡后应当依法发生继承。在未继承之前,该企业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但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作用,第三人李某某因相信工商登记而与简某某之间支付对价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简某某的转让行
5、为侵犯了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她应对此作出赔偿。但其子女无权直接以自己对企业拥有共有权利为由就转让协议的效力提起诉讼。 本人认为,简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档案中明确出资是个人出资而不是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简某某与张某某未约定夫妻财产归属,故该企业所获收益应当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企业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张某某死亡后,该企业的收益连同其他财产依法应当分割并发生遗产继承,未分割继承以前,财产处于共有状态,但企业并未改变性质成为共同共有,只是企业中的收益部分因为未分割而处于共有。李某某因为相信工商登记所载明内容,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唯一所有人简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对价,其行为是
6、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简某某未分割企业利益而直接将企业转让,其行为侵犯了其他子女的利益,其子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简某某将企业利益进行分割继承,但不能直接以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为由要求法院否认转让协议的效力。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同法官之所以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分歧如此之大,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虽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7、的认定以及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同时还涉及到对第三人利益保护和公信制度的适用等各持已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甚至以家庭财产作为投资的企业层出不穷,房屋买卖的增加等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日趋增加,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由于法官认识的不同也导致处理结果的大相径庭。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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