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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2〕第3号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行 长 戴相龙二○○二年二月十日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2、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城营业网点”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性支行(以下简称同城支行)、自助银行设施(以下简称自助银行)。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
3、款机(ATM)两类。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下列原则审批同城营业网点:(一)合理布局、适度竞争。(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三)满足当地社区对银行服务的需求。第五条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地设有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二)当地已设立的分支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三)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商业银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4、任职资格要求,每家同城支行应至少配备二名高级管理人员。(四)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拨付。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可拨付资本金之内,即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内;由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外国银行分行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
5、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百分之三十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资金。第七条 设立同城支行的申请人可以是商业银行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第八条 同城营业网点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第九条 设立同城营业支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条 申请筹建同城支行时,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二)筹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
6、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金额、业务范围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四)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五)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六)最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7、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同城支行。第十三条 同城支行的筹建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筹建,筹建期限为六个月。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者,原筹建批准自动失效。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同城支行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在筹建期内,申请人变更同城支行筹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完成筹建后,应当向中
8、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背景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同城支行开业申请资料并对筹建事项审查验收后,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开业。第十六条 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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