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范论文会计规范有效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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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规范论文:会计规范有效性探析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客观上需要通过会计规范体系进行强制性干预,调整与约束会计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防止会计造假行为的产生。为此强调会计规范的有效性就成为会计质量的基础,它不仅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砝码,而且关系着我国会计法规的完善。然而从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执行的内涵和力度来看,虽与其传统的模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仍显其有效性的缺乏,这种“硬伤”不但给投资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更严重的是还会引发会计信息质量持续下降,最终导致社会集体诚信缺失等问题。  一、会计规范与会计信息的关系

2、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会计信息作为国家经济监督的依据,客观上必须要有一套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会计规范体系来保证其本身的真实性。会计规范作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标尺,它不但可以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方面起到外部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建设和证券市场的顺利发展,进而又反过来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因此,要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离不开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由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两部分构成。  以上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图,显示了我同会计规范体系在其构成和覆盖面上起到了指导和

3、监督会计工作的作用,其根本作用是在会计信息产生和运用的全过程中监督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会计规范是由人来执行的,在各个规范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缺乏一致性、处罚力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使得我国会计规范有效性很难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二、监督者与经营者的博弈分析  我国会计规范有效与否直接依赖于会计规范的实施主体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模型来进行分析。  会计规范的博弈假设:在此假设中,博弈一方为会计规范实施主体,也即会计监督主体,另一方为企业经营者。假设监管方的策略是监督与不监督,经营者的策略是造假与不造假,双方都是理性的,且双方都了解博弈的结构及自

4、己的收益与支出。  假设监督方的监督成本为C,经营者造假给监督方造成的损失为L,经营者造假的收益为M,经营者造假被发现所受的处罚为F,监督方实施监督的概率为PV,经营者造假的概率为PA。据此,该博弈的得益矩阵如图2所示:  监督方监督的期望收益  U1=(-C-L+F)×PV+(-C)×(1-PA)=(F-L)×PA-C  监督方不监督的期望收益  U2=-LPA  令U1=U2,可得博弈均衡时,经营者造假的最优概率  PA*=C/F  同理,经营者造假的期望收益  U3=(M-F)×PV+M×(1-PV)  不造假的期望收益  U4=0  可得监督方的摄优概率  PV*=M/F  通过以

5、上博弈分析可知,企业造假的最优概率取决于C和F,其中C是监督方的监督成本,与验证会计规范的有效性无关,因此,只能利用F即经营者造假受到的处罚来控制经营者造假的概率。所以,可以从F这方面考察会计规范的有效性。F越大经营者造假的最优概率越小,会计规范越有效。  三、会计规范执行中的缺陷  从我国会计规范的执行情况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着以下i个方面的缺陷。  (1)会计规范明确性不强。我国会计规范缺乏一定的明确性,现行《会计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款中均出现了“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说法,却没有明确指m是哪类具体的单位和部门。并且《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当中,使用了“情节严重”

6、等措辞,但是没给出衡量“严重”程度的尺度,这种模糊的措辞难以对造假者实施处罚,F(处罚)在实质上被削弱,使得他们可能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逃脱责任。  (2)会计规范缺乏一致性。我国各种会计规范缺乏一致性,对会计造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一,如表1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各种法规之间对会计造假的处罚规定不一致,这就增加了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处罚力度不够或过严等现象,使得会计规范的作用大打折扣;同时使有关责任人逃避了应承担责任,这在无形中减少了F(处罚)。  (3)违反会计规范后的处罚的内容和力度不够。我国会计规范处罚内容和力度上还表现在:一是行政处分的威慑力弱。从警告到开除这一系列的处分

7、流于形式;撤职或开除表面上具有威慑力,实际中却是等处分完之后,相关人员又在别的部门担任领导。二是刑事责任的约束力度较差。因会计造假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并且即使被处罚,其程度也不是十分严厉。三是民事责任未有规定或没有原则化。在实践中法院不受理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仅由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这限制了赔偿责任,违规公司主要负责人民事责任的承担被虚化,通常以罚代赔,投资者的诉讼权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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