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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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临政函【2011】80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第283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临安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2、简称“市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审计、统计、公安、住房公积金中心等职能部门以及镇、街道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房改办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第七条 市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

3、住房发展规划。市房改办会同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

4、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市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任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开发、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区网论坛),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5、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规定实行物业管

6、理。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交的费用外,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保障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所得收益由市政府作为住房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7、一)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市房改办根据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及时对符合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组织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成员无商业

8、用房,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五)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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