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诉借款人只告担保人银行诉讼请求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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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诉借款人只告担保人银行诉讼请求获支持借款人外出无音信,而担保人又互相推诿,无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将四个担保人告上法庭,因于法有据,胜诉。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刘某、陈某、屈某、李某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贷给赵安云的借款本金34637.95元,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实现债权的费用3600元,由被告刘某、陈某、屈某、李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连带清偿,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2

2、008年12月1日,刘某、陈某、屈某、李某向原告提出联保小额贷款申请。2008年12月4日,屈某、刘某、赵某某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510503200720800014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自愿承担连带担保的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赵某某签订了编号为510503300410800079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赵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同时约定了偿还贷款方式及利息的计算等等。原告按约定向赵某某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至2012年2月17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4637.95元。为实现该债权,原告花费律师费3600元。此后赵某某便无音信,找不到

3、赵某某3,四个担保人又互相推诿,原告一纸诉状将刘某、陈某、屈某、李某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借款本金34637.95元及利罚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6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取得贷款10万元,该合同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均有约束力。刘某、屈某、赵某某为能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处获取贷款,自愿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人约定相互承担连带还款的担保责任。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依《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刘某、屈某应对赵某某的贷款承

4、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原告按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贷款10万元,而赵某某未按约定并向原告偿还贷款,至今尚欠34637.95元,故赵某某已构成违约,依《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应承担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即归还欠款本金34637.95元,承担欠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3。而刘某、屈某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李某与屈某系夫妻,屈某向原告申请贷款,申请书上有李某的签名,该申请书上注明了应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故对屈某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行为,李某系明知的,故本案诉争的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陈

5、某与刘某虽已离婚,但在刘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时,刘某与陈某还系夫妻关系,本案诉讼中,被告陈某未能举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作为债权人将本案争议借款明确约定为其与被告刘某的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陈某与刘某在离婚时未予处理,故陈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四被告刘某、陈某、屈某、李某偿还赵某某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某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0一二年十一

6、月十八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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