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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上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行为法学会中行法培[2012]第1号关于举办《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保险案件审理暨保险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呈现爆发式上升的态势,其中合同纠纷居高不下,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标的额小、社会影响大、案件调解率低、上诉率高的特点。而频发的保证保险纠纷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纠纷的定性与裁处也存在诸多分歧,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相同当事人相同类型的案件裁处原则不一致的情况,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为规范
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也正在紧张制定中。为正确理解适用新《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及制定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深入研究与保险行业有关的各类案件的前沿热点问题,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诉讼中的代理水平和技巧,有效防范保险行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继续举办“《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保险案件审理暨保险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颁发
3、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各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及主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保险行业主—4—管单位、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理赔及法律事务主管领导;保险仲裁员、保险专业律师及其他保险法律界人士。二、时间及地点报到日期:2012年3月1日会议时间:2012年3月2日—4日研讨地点:上海市三、参加办法每位参加代表须交研讨费2200元。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1.会务组联系方
4、式:联系人:郭燕在线qq咨询:2250332094电话:010-13683248670传真:010-68577251报名邮箱;13683248670@139.com四、特别声明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培训项目均在官方网站www.lawcdedu.com公示。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52882170。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2、报名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培
5、训合作中心2012年1月—4—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3月2日(星期五)9:00-12:0014:00-17:00(一)保险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以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为重点1、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新规定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阐释3、《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要点阐释4、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5、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责任6、财产保险的认定与处理7、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若干问题8、保险案件的诉讼时效(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处理1、保证保险合同的类型和性质2、案件审理的程序问题3、合作协议
6、与保险合同及保单条款的关系4、保证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5、保证保险纠纷中的代位求偿权问题6、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7、审理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8、保险公司抗辩权问题主讲专家:吴庆宝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金融合议庭审判长3月3日(星期六)8:30-11:3013:00-15:3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裁判标准:未交付保费的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裁判标准;保险利益的基本界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保险利益归属主体的认定标准;“非法
7、”的利益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2、挂靠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纠纷的裁判标准:实践中挂靠经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认定标准;挂靠经营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挂靠经营机动车辆的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3、财产保险标的物转让及超额保险纠纷的裁判标准:财产保险标的物转让纠纷的裁判标准;超额保险纠纷的裁判标准主讲专家:刘春梅法学博士,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15:40-18:40(一)律师操作保险业务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暨律师保险业务技能(二)保险公司运营法律实务与风险
8、防范主讲专家:徐国建博士,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3月4日(星期日)9:00-12:00保险合同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结合制定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1、保险合同的成立:同意承保的认定;签发保险单的效力;格式条款的无效;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2、保险合同的生效:成立即生效;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案例:保费缴纳与合同生效的关系;案例:合同生效日期与保险责任承担日期的关系3、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界定;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是否应主动说明;说明的程度;举证责任承担;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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