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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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一、竞业限制竟业限制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竟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竟业限制。竟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竟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2年以内的离职人员。单位对竟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竟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

2、效条件(上海市是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竟业限制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

3、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全国性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

4、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二)、上海市地方法规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

5、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其他指导性文件1、2009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

6、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2、2004年1月5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

7、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三、竞业限制核心内容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竞业条款一般以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然而各国在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立法时一般都会遇到限制范围、限制时间

8、和补偿数额的难题。这3个方面也恰恰是竞业限制条款的核心内容,也是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所在。(一)限制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能过大,应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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