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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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法律研究论文人、物、法律行为,是民法的三个最基础最重要的概念。我们假定民法是一座大厦,那末这三个概念就是最重要的三根支柱,它们共同撑起了民法的框架,给予其它民法"血肉"以充分的发挥空间。正由于这样的原因,民法典的总则编一般致力于对这些最基本的题目做出规定,以期对整部民法典能起到统帅的作用。但是在现代民法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中,鲜有看到有关于"人"这一概念的直接定义。比方在德国民法典中,首先跃入读者眼帘的,实在不是"人"而是"自然人"--"第一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而我们不由要问,究竟甚么才能称作是民法上的"

2、人"?民法上的"人"究竟是甚么样的?一、人与自然人1、"自然人"语词的双重内涵"自然人"这一汉语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含义。从其原始的字面意思来看,即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向的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与其对等的有德语中的"mensch"和罗马法中的"homo"等。然而,在民法中,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所言,"'自然人'不是自然生存的生物意义上的人的概念的翻版。'自然人'这一概念表述了生物性意义上的人因被立法者赋予享有权利能力资格而成为民事主体或成为法律人格的法律确认进程或逻辑归结。"其含义应当与德语中的

3、"person"或罗马法中的"persona"对等,指的是法律上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很明显,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差距。那末,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该如何成为一个法律上的"自然人"?"为权利之主体,第一须有适于享有权利之社会的存在,第二须经法律之承认。.fensch"的自然人,已具有了享有权利的肉体,即自然属性;倘若他生活在一个民法社会中,他便具有了享有权利所需的第二个属性--社会属性;这时候候,他只需要第三个属性--"法律之承认"即可成为一个"person"。从这里可以看出,实在自然人并没必要定是民法上的"人

4、"。在奴隶社会,这一点特别明显。奴隶固然也是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但是完全不具有人格,只是一个主体支配的客体而已。然而,在当代,一切自然人必定是民法上的"人",而民法上的"人"也仅限于自然人与法人(笔者不承认第三类民事主体)。现代社会普遍而同等的人格授与渐渐消磨了人们对人格的敏感记忆。然而,有关同等且无差异的人格的民法共鸣明显不是从古至今就融入民法的。2、只有自然人才是"人"在中世纪的欧洲,人们普遍以为,既然自然人是上帝的创造物之一,那末和自然人一样,作为上帝创造物的动物、植物乃至没有生命的物体也能够具有人的品格。

5、实在不单单是欧洲,古罗马法把神、恶魔当作"人",古埃及把猫当作"人",泰国把白象当作"人"……不一而足。哪怕是到今天,恐怕依然有相当多的人会以为除却自然人之外的很多事物都可以成为"人格"的载体。但是随着人类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这类制度和观念发生了转变。在13世纪,著名思想家托马斯·阿奎纳提出:"自然人是上帝所创造的唯一的、既作为被创造物又同时作为其他的被造物之王或主人的造物,这一点可以从圣经中看出来。"这类理论将自然人从"被造物"中独立出来,成为"只有自然人才是人"这一理论的基础。其后,随着15、16世纪地理大发现时代

6、的到来,这一理论终究得到了其在法律上的终究确立与肯定。由于西方殖民者在美洲发现了巨大的自然资源,假如以为这些动物、植物乃至没有生命的矿藏和自然人一样具有人格并对其加以法律上的保护的话,明显不利于新世界的开发。3、一切自然人都是"人""只有人格人是法律主体,人并非必定是法律主体。"很明显,固然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但不代表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民法上的"人"。自然人由于具有上帝给予的聪明而从"被造物"中独立出来,具有"人性"或"人格"。最初的时候,这所谓的"人性"或"人格"实在不是一起给予每个人,它仅仅局限于一个

7、家族或一个集体当中。在这个家族或集体中,人和人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对彼此负有权利和义务,是"人"。但是不同家族或集体之间就不存在甚么法律关系,因此敌人对自己来讲就算不上"人",即使杀死他也不用负甚么法律责任。这明显是较为原始的宗族式集体主义社会的必定结果。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由于有限的生产能力不能不依附家族、集体。奴隶离不开奴隶主,农民离不开地主,家族成员离不开家长,平民离不开权贵。信仰的差别、贵贱的辨别、财产的多寡都可以成为是否是具有人格的理由。然而,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而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冲破了这些限制。自由同等、

8、天赋人权等思想深入地影响了民法中"人"的概念。理性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们以为,人格应是法律中最高级的概念,它应当超出地域、种族、宗教的限制,不分彼此地给予一切自然人,除此之外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这无疑是整理*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它与同等、公平正义等原则牢牢相连,成为与等级社会、异教徒法、奴隶制相抗争的有力武器,并为近现代民法运作模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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