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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2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绝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经常会发生混用、错用的现象。甚至人们在很多时候会产生疑问那到底怎么做才是签协议的正确姿势?一、婚内财产协议1、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怎么写受法律保护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
2、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2、必须双方同意离婚,不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4、夫妻财产分割后,如何转移给对方,如,房产过户。5、夫妻财产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6、财产分割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约定。7、违反协议的责任。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
3、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
4、意约定的效力问题: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
5、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最后,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净身出户”问题。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将这份协议看作成双方签订的附
6、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院判决为准)。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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