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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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财教字〔2009〕11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市不发):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9〕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国内外优秀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资源向我省集聚,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业化项目,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择优对部分发明专利引进项目进行资助,并制定了《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

2、年六月二十六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国内外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资源向我省集聚,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9〕2号)精神和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主要是指省内企业以研发、生产经营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引进国内外让与人拥有的、有利于提升浙江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技术项目。第三条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补助经费在省专利专项经费中切块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受让人引进发明专利

3、产生的费用。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受让人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第五条按照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实行网上常年受理申报(http://www.zjinfo.gov.cn)、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分期拨付补助经费的管理方式。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申报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的受让人必须是省内(宁波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与让与人间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利益关系。第七条申报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的专利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无专利权法律争议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有效的发明

4、专利;(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且为2009年1月1日后签定的;(三)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四)所引进的发明专利须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研发、生产或经营,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五)省外(境外)引进的项目必须为省内首次引进。第八条受让人网上申报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的,须同时向其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2份):(一)《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申请表》(见附1);(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三)合同款项受让人支付凭证和出让人收款凭证复印件;(

5、四)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国(境)外专利,则应提交中文译本;(五)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九条每年3月与9月底前,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对当地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行文上报。每年4月与10月上旬,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的发明专利引进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在引进的必要性、引进后消化吸收再创新情况、实施后能达到的产业化水平或市场前景、前期工作基础和创新条件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第十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择优确定

6、资助的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第三章标准与拨付第十一条对确定资助的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经费:(一)属专利权转让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二)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取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二条项目补助经费核定后,经省财政厅审核,当年拨付补助总额的40%。补助经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企业,同时抄送受让人所在地财政局、科技局。第十三条根据受让人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出具的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效益证明及经其审核的承担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对两年内达到预

7、期经济效益目标的项目,拨付剩余的60%补助经费;对三年后仍未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的项目,不再拨付补助资金余额。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于每年4月前向省科技厅上报上年度辖区内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实施情况。省科技厅负责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实施情况分析及绩效评估工作,于每年6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五条受让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补助经费的,省科技厅将依法追回其全部补助经费,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省级科技项目的申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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